✔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有如下的建議讓你參考,但請注意答案未必絕對正確!
若申請破產,破管局應該會收左佢地嘅物業,咁佢地個女可吾可以買左佢地嘅50%呢?若可以的話,佢地個女要俾幾多錢買左佢地個物業呢?
答:聯名物業部分業權被破產管理署充公,另外那些無破產的業權人當然可以向署方購回被充公的物業業權!這亦是署方最樂見的情況,基本上署方必會發信要求其他業權人買回被充公的業權!
到時署方會向另一業權人出價,願意買入否或有否能力買入,可以待收到署方的出價後再行考慮和決定!
但要如何計算物業價值呢?則有不同的情況出現,有時署方未必以市價出價,可能會以低於市價的價錢去出售其充公的業權!但亦有以市價出價的情況出現,這方面每個個案都不盡相同!要收到署方的邀請購回業權信件才知!
還有一點要注意就是物業業權持有比例的區別!
假設這物業由三人共同持有,請問是用那一種形式去訂立契約呢?
按香港慣常的聯名物業持有方式,傾向於使用生死契(或稱長命契)的形式去訂立!即是說假設其中一位業權人離世,他名下的業權自動轉歸餘下的業權人持有,直至最後離世的一位擁有全部業權!
在這情況下,物業業權無所謂50%之分,總之物業業權由三名業權人共同持有!如上所言,有人離世則這物業祇餘下兩名業權持有人!
而聯名業權人除非取得所有業權人同意下,才可以作出更改業權人的行為!任何一位以生死契形式訂立契約的業權人,也是不能私下用任何送贈,轉名,甚至遺囑的形式去將名下的物業業權轉給其他人!
除非這物業是以按業權比例這個方式去訂立聯名契約!
則在這情況下,各業權人的持有比例按契約訂立時的分配比例去訂立!這時方有一人持50%,而另外二人合持50%物業業權的情況出現!
以這種形式訂立的契約,各業權人可以完全自行決定其名下業權的處理方式!不論是出售、轉名、送贈都無需其他業權人同意!當然祇限其名下的那部份業權,要將整個物出售,仍需取得所有業權人同意!
請問樓主提及的聯名物業,他們三人是以那種形式去聯名持有呢?
如果是前者,因父母二人健在並同時破產,則破產管理署會以三人共同持有業權去計算!按比例是充公物業的三分之二業權,而不會接受50%的說法!除非這物業是以第二種所說的方式持有,那署方才會願意祇充公二人名下持有那50%的業權!
在下說到這兒,相信樓主也必然明白一半樓價,跟三分之二的樓價會有很大的分別吧!
又如果佢地將物業轉俾個女...大半年後再申請破產.又行吾行得通呢?
答:千萬不可!
申請破產時要申報最近兩年的資產轉移情況,署方有疑問時更可以追究至五年前!而物業業權轉名這些有清晰紀錄的資產轉移,絕對瞞不過署方的!
因為在作出這個轉名行為之時,轉名業權人經已債台高築,故到時必會被署方視為蓄意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的責任!署方有權宣布這些轉移無效,追回全部權益外,更可以將收授雙方都送上法庭檢控,罪成有機會被判以監禁!
2010-02-07 13:54:58 補充:
請問樓主提及的那間財務公司,為何會連破產都無用呢?
祇要它是一所合法的持牌財務公司,便同樣受到破產法例的規管!
即是祇要它的債務人申請破產並順利獲頒破產令,那基本上欠它的債務都已歸於破產管理署跟進和管理,按理它不能再出甚麼行動的!包括追數、滋擾債務人等行為皆觸犯法律!而欠它的這類債務,在破產期滿後破產者不論清還與否,都不再負有繼續承擔償債的責任!
當然對大耳窿一類非法借貸,破產法例是起不了作用的!
2010-02-07 14:04:21 補充:
就算債務人是以部分物業業權去借,後果都分別不大!
算這財務公司申請債務人破產或入稟法庭討債,除非債務人取得所有業權人同意下,自願賣樓還債,否則結果都是要交破產管理署處理!祇要有一位無欠債的業權人不同意,都無法強行將這物業出售以抵債!
請問在向這財務公司作出借貸時,是否曾簽署過一些特別的條款呢?
如聲明並無欠債,或承諾在某一時間內不會自行申請破產這些呢?如果有,那對方或許會以欺詐的罪名去控告債務人!
這或能解釋為何連破產都無用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