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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根 據 法 律 規 定 , 任 何 人 如 聲 稱 憑 藉 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而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則 該 人 必 須 負 起 證 明 該 項 聲 稱 的 舉 證 責 任 。 在 證 據 方 面 , 法 律 亦 規 定 有 效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是 該 證 所 關 乎 的 人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證 據 。
在 你 辦 理 登 記 申 領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之 前 , 你 需 證 明 符 合 資 格 根 據 《 人 事 登 記 條 例 》 ( 第 177 章 ) 及 《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 ( 第 177A 章 ) 辦 理 該 項 登 記 。 根 據 《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 第 2 5 A 條 而 被 排 除 的 人 , 並 不 符 合 資 格 登 記 及 發 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為 此 , 當 局 已 作 出 行 政 安 排 , 以 便 你 可 以 申 請 核 實 是 否 符 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資 格 。 在 遞 交 這 項 申 請 時 , 你 必 須 身 在 香 港 並 且 是 合 法 逗 留 。
按 《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 而 被 排 除 的 人 , 包 括 符 合 有 關 條 件 的 所 有 人 士 : 即 有 關 人 士 須 根 據 《 入 境 條 例 》 ( 第 115 章 ) 第 2 A B 條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但 並 未 曾 獲 發 有 關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並 在 當 時 居 住 在 中 國 內 地 。 如 果 你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及 通 常 居 於 中 國 內 地 的 子 女 , 聲 稱 是 根 據 《 入 境 條 例 》 附 表 1 第 2 (c) 段 而 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你 不 應 該 提 出 這 項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的 申 請 。 根 據 法 律 規 定 , 你 必 須 憑 藉 持 有 按 《 入 境 條 例 》第 2 A B 條 發 予 你 的 有 效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並 將 其 附 貼 發 予 你 的 有 效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慣 稱 ‘ 單 程 通 行 證 ’ 或 ‘ 單 程 證 ’ ) 上 , 才 可 確 立 你 聲 稱 擁 有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的 有 關 詳 情 , 請 參 閱 「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填 表 須 知 」 ( ID881A ) 。
BB擁有香港護照,回鄉卡及美國護照,BB返美國時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