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保障
如懷孕僱員符合以下的條件,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爲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1. 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2. 僱員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
僱主在以下情況下仍可以解僱懷孕僱員:
•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在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仍可解僱僱員。但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解僱僱員。
~~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6.pdf
工作滿12 星期(並不是三個月)試月期後,就算公司所定試用期仍未完結,都是只有因犯嚴重過失才可以合法被解僱。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爲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僱員參加罷工,並非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
由。
注意: 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
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八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公司未必一定解僱你太太的,但你太太會因為在放產假前未做滿40星期,將不可能得到有薪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