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慢車道
A─ ─ ─ ─ ─ ─ ─ ─
X← ← ← 快車道
========== ↓ ====================== 分隔島
↓ 快車道
B─ ─ ─ ─ ─ ─ ─ ─
↓ 慢車道
--------------------------------------------白線
Y→→→→ Z 對方是多線車道 屬幹道 車 你是少線 車道屬支線 ,且是屬你的右方 車輛 路肩
一一一一一一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紅線
巷口
你[橫越多車道] 之道路,預備進入[巷弄屬 支線] 支線。
問題:
我想請問這起車禍路權是誰的?
依據你的現場草圖顯示"
本案路權應該屬對方所有 "
你應該是要負起,肇事主因 。
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刪除。
以幹道ˋ支線ˋ左ˋ右車ˋ多車道ˋ少車道~ 等作為分析ˋ鑑定之依據。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 ;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雙方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
那麼雙方責任又為如何?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不是憑自我感覺跟著亂喊就算數!
調解會大概多久會開呢?
各鄉鎮市不一定都一樣"
原則上只要有主動 提出申請,大約7-10天就會寄發開會通知單。
作用?
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誠如 柯南阿信 大大所言:
目前你們雙方各持一詞,肇責都尚未釐清 ,去調解什麼?
是要談"
你賠對方?
還是"
對方賠你?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連已上法院],都拒絕私下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由法院依法裁定判決,才會有公平ˋ心服口服的感覺。
(對方保險公司說要等調解委員會在來談
所以這陣子機車還不能修理)
誰說不能先修理?
那是錯誤的資訊!
只要在修復前,將所有損壞的部[含全車掛車牌號碼] ,拍照存證,即可著手修理。
車是車主的,車主有權主張在哪修復,是否更換新品,除非車主願意配合,否則任何人乃至法院都無權干預。
撇開肇責比率不談,修復費用的部份,雙方依法都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對造]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給付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簡單的說:
車越老舊,受賠方 能拿到的就越少,給付方 就省越多。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民事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