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否分到樓的一半?

2010-02-03 7:52 am
本人想問下老婆在屋契上是沒有她的名,因為這層樓是本人的亦只有本人的名,但水費、電費、煤氣費、管理費所有雜費都轉了她的名,是由她的戶口付款,如果和老婆離婚,她可不可以分到這層樓的一半呢?請各方專業人士解答,謝謝!

回答 (3)

2010-02-03 7:59 pm
✔ 最佳答案

處理財產分配的原則:
(1)在大部分的案件中,訴訟雙方都只擁有有限的財產,公平分配的原則應集中照顧雙方的住屋及財務需要上。
(2)當擁有財產多於雙方的住屋及財務需要時,雙方均應該有權平均分享擁有的資產,除非有其他良好的理由。這分配方式不只適用在財產富裕的案件(「bigmoneycases」)中,也適用在財產多於雙方的住屋及財務需要的個案。
(3)法庭應該先核實雙方的財產,包括物業、收入(連同賺取收入能力)及其他雙方擁有及即將擁有的財產。接是財產分配的原則: (一)按需要(採寬鬆的解釋); (二)作補償;及(三)平均分配。
(4)「需要」包括考慮以下因素: (一)雙方的財政需要及責任;(二)婚姻破裂前家庭享有的生活標準;(三)雙方的年齡;及(四)任何身體或精神的殘障。
棄豐厚工作法庭也予補償
(5)「補償」的原則是有關:(一)離婚後一方在財務上由於在婚姻中為家庭利益所作決定引致在財務上的損失;(二)在短時間的婚姻中,離婚後一方在財務上的損失;(三)在退休金權益上的損失。
(6)「平均分配」的原則是:(一)每一方對家庭所作的貢獻;(二)婚姻的長短;及(三)雙方應被考慮的行為。
另外上訴庭法官還特別指出上述公平原則適用的財產有婚姻(matrimonial)財產,包括婚姻居所,即使是一方在婚前購買都不例外,及非婚姻(non-matrimonial)財產,即由繼承及送贈獲得的財產。若配偶為家庭利益的?故而放棄收入豐厚的工作,法庭也應予以補償。
麥漢明執業律師香港律師會社區關係委員會
本文內容純屬個人意見,並不代表香港律師會立場
香港律師會經常參與世界各項大型交流會議,增加香港在國際上的法律地位。去年,律師會成功申辦亞洲與太平洋法律協會第二十屆會議,並成功爭取二○○九年英聯邦法律研討會的主辦權。
2010-02-05 4:57 am
你應該和老婆和好,不要離婚.
2010-02-03 1:13 pm
你應該以後直至永遠要再結婚啦

收錄日期: 2021-04-12 13:33:1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202000051KK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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