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該公司已停業差不多一年,而且該董事已是綜援人士,那又會唔會告唔到佢呢?
如果拖欠的金額只係2千多元,可否要求庭外和解?
又如果該董事在申請綜援時,已簽署公司停業証明,那拖欠的薪金會如何解決?
更新1:
多謝回覆 但我知道該公司是一間已註冊為有限公司,但於註冊時只有一人為股東。咁我可唔可以向該董東追討薪金? 而法庭已向該公司發出傳票,但該公司已停業一年,如到時無人出在庭,我又可以點先追討到薪金呢?
更新2:
sorry! 應該係話,該公司註冊成有限公司時,東主與董東同為一人。
更新3:
該公司沒有做過任何清盤行動,只係忽然關門,沒有再接任何工作。期間有多名同事到勞工處向該公司追討薪金,但都沒有回覆。會否由其他同事經勞工處向法庭申請該公司清盤? 該公司董東沒有申請破產,只是申請綜援。 可能比較多問題,因實在不明白,煩請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