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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跟e兄有不同意見,如有說錯,還請指出錯處及原諒。
於2003年7月1日,香港刑事責任年齡由7變成10,此乃2003年法律公告6號及109號分別由香港行政長官董建華(2003年3月20日)及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2003年4月10日)簽署通過。
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第3節:
現訂立一項不可推翻的推定,10歲以下兒童不能犯罪
(由1973年第15號第4條代替。由2003年第6號第2條修訂)
[比照 1933 c. 12 s. 50 U.K.]
2003年法律公告第6號第2條註明:
《少年犯條例》(第226章)第3條現予修定,廢除"7"而代以"10"。
2003年法律公告第6號第4條註明:
《感化院條例》(第225章)第2條現予修定,在"少年罪犯"的定義中,廢除"7"而代以"10"。
2003年法律公告第109號註明:
現根據《2003年少年犯(修定)條例》第1(2)條,指定2003年為該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有關資料:
2003年法律公告第6號
2003年法律公告第109號
此問題己於:香港刑事責任年齡係幾時變左做10歲架?!急...唔該幫幫我!回答過。
2010-02-01 13:20:40 補充:
sorry,漏左,更正:
2003年法律公告第109號註明:
現根據《2003年少年犯(修定)條例》第1(2)條,指定2003年7月1日為該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