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小妹敝姓楊,任職於匯豐銀行擔任理財業務副理一職,根據您的描述敝公司的匯豐人壽 新好醫靠保障計劃應該相當能符合您的需求,我將保單重點向您大致報告一下,若還有不瞭解的地方歡迎詢問~
匯豐人壽 新好醫靠保障計劃(投保時,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為不分紅保險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費較分紅保單低,分紅保單若保險公司年底分紅,還是要計入年度所得課稅)
給付項目: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匯豐人壽生命末期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提前給付保險金
特色:
1. 不論「疾病」或「意外」住院,皆享有住院日額給付。若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還可再領取額外2倍的住院日額。
2. 只要提供住院證明及其他保險金申請文件即可申請住院日額理賠,不與現有的其他醫療險相衝突。投保時,一般體況只需填妥要保書,不需體檢。
3. 滿期保證領回,不會扣除已理賠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及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4. 保障期間內不幸身故或全殘,皆可獲得至少住院日額之 150 倍之身故/全殘保險金。
(以上第 3 及第 4 項為於條件成就時擇一給付)
給付內容:
住院日額保險金
= 住院日額 1 倍 × 實際住院醫療日數,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日數),合計最高以 365 日為限。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 住院日額 2 倍 × 實際住院醫療日數,但同一次住院*合計最高以 180 日為限,並併入住院日額保險金 365 日內計算。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全殘者,按下列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全殘保險金」:
1、住院日額的 150 倍。
2、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當時之「累積已繳保險費」。
3、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按下列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5 年期:「累積已繳保險費」的 1.02 倍。
20 年期:「累積已繳保險費」的 1.03 倍。
說明:若您選擇以月繳方式繳交保險費,因為本契約「累積已繳保險費」係指按「依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全殘或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全殘或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當時,本契約表定費率所對應年繳繳費方式之保險費」。故 15 年期與 20 年期的滿期保險金分別約為已繳月繳總保險費(折扣前)的 1.00 倍與 1.01 倍(假設繳費期間內繳費方式並無改變)。
住院日額保險金與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之給付總額限制
15 年期:住院日額之 900 倍。
20 年期:住院日額之1,200 倍。
提前給付保險金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的生命依醫師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可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
「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最高為申請當時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百分之五十,且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本附加條款及依其他已附加相同於本附加條款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暨該附加條款所得申請之「提前給付保險金」合計最高額為新台幣伍百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於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的「住院日額」、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其他各項保險給付應按給付之「提前給付保險金」與申請當時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比例減少,且減少後「住院日額」不得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金額。
「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若其再次入院日期與最近前一次之出院日期相減未超過十四日者,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限制,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述「累積已繳保險費」係指按「依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全殘或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全殘或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當時,本契約表定費率所對應年繳繳費方式之保險費」。
以信用卡,銀行匯款,或自動轉帳方式繳費,皆享 1% 保費折扣優惠。
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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