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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關於僱傭關係的勞工法例)並沒說過員工辭職通知雇主的時限是多少個工作天 !!!
僱傭條例規定單方面終止連續性僱傭合約(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滿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要給予對方通知期或補償代通知金。通知期內要照常上班工作,遇法定假日會按法定放假,每周會有一天休息日,因此通知期不等如多少個工作天。
工作了多久才須要通知期辭職首先要看這連續性合約有沒有試用期,沒試用期就會在連續性合約生效日後,有試用期的首一個月後才須要給對方通知期。無試用期和有試用期是會影響到工作多久才須要通知期辭職。
有沒有試用期還會影響通知期的日數,在僱主於合約或口頭承諾中沒說明通知期是多少天的情況下,僱傭條例規定有試用期的,在試用期內除第一個月內不用通知期外,其餘試用期內日子辭職須要7天通知期,試用期後,通知期就是一個月;沒有試用期的,辭職的通知期就是一個月。
僱傭條例容許僱主於合約或口頭承諾中另立通知期日數,但有規定另立的通知期日數要不少於7天才會有效,只要不少於7天,任何日數的通知期只要僱主提出,員工同意(簽約或口頭答應),就會生效取代僱傭條例規定的日數。如果僱主定出通知期是半年,員工入職時同意,半年通知期就會生效。通知期是用於單方面中止連續性合約時給預對方,也就是辭職與被解僱都須要給對方通知期,在不能提供足夠通知期的情況下,就要補償對方代通知金,代通金的金額就是通知期日數的工資。順便一題通知期是單方面終止合約時給予對方的,解僱或辭職的通知期必定相同,若合約要員工辭職須一個月通知,而解僱員工只須7天通知,這合約關於通知期的條款就會自通失效,通知期條款失效,就會是依僱傭條例所規定的通知期。
發薪形式對通知期條例是沒有影響的,無論你是按件計薪、時薪、日薪、周薪、月薪、年薪.......,只要是單方面終止連續性合約,就得給對方通知期或補償對方代通知金。
時薪、件工計代通知金都是以平均日薪作基數計算的,方法是過去12個月內所得工資(如果未做滿12個月,就是做了多久就以多久所得工資)總金額/這段時間的日數,要注意的是總收入金額要剔除不支全薪日子的薪金(病假津貼、產假薪金)數額,上班日數要剔除無薪假(如休息日無薪就要剔除)、不支全薪的日子(例如病假、產假)。這樣就可求得過去12個月或不足12個月的期間平均日薪。
得到平均日薪後,如果通知期是7天,代通知金就是平均日薪X7的金額,如果是休息日沒工資的員工,7天通知期的代通知金是平均日薪X6的金額。如果通知期是一個月就有須要看辭職是那一個月,二月辭職是28或29天(看那個月有28天還是29天)減該月的無薪休息日、無薪法定假期(有薪休息日、有薪法定假期不用減)得出的日數x平均日薪得出的金額就是一個月通知期的代通知金數目。
參考資料:《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注意第八章及附錄二)
如果連《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的內容都看不明白,可直接致電政府咨詢熱線1823查詢,但若要熱線服務員答複如何計算代通知金額,他一定會建議你直接到勞工處由勞工處職員指導你如何計算,他會告訴你就近勞工處辦事處在那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