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217章<武器條例>第4條 - 管有違禁武器:
任何人管有違禁武器,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3年。
違禁武器的定義為:
中國式飛鏢 / 重力刀 / 重力操作鋼棒 / 指節套, 不論是否有尖釘及是否有刀刃 / 附有手柄的鐵鏈 / 彈簧鋼棒 / 任何以彈簧或 其他機械或 電動裝置露出刀刃的 刀 / 任何有刀刃或 尖端的 武器, 其設計是在 使用時以拳頭緊握手柄, 而刀刃或 尖端則從拳頭指縫間突出』
我想問既係香港法例話蝴蝶刀屬於重力刀既一種,即係管有佢就獨犯法例啦。
咁如果我本身真係對玩蝴蝶刀既花式有興趣,而我去一d外國網站買一d類似蝴蝶刀既物品去玩,例如蝴蝶筆(http://www.lalulalu.com/viewthread.php?tid=962385&extra=page=1&filter=0&orderby=dateline&page=1),或者其他類似蝴蝶刀既物品(即係刀片部份以其他野取代,例如梳)
咁如果我想擁有以上既物品(非蝴蝶刀),會否觸犯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