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煩惱(cecimak1995請作答) - 20點

2010-01-27 11:03 pm
首先我想講, 並唔係我想申請破產, 個story係:
之前我借左錢比朋友, 而呢個朋友上兩個月前申請破產, o係佢申請緊破產o既時候, 唔知佢o係邊度搵到錢返黎, 所以可以還錢比我(經銀行過數), 其實我一直都唔知佢申請破產, 點知最近上星期我收到破產署o既來信, 要求我書面通知破產署係咪有件咁o既事, 問題:
1) 我係咪真係要咁做?
2) 如果係, 我會唔會要攞番d錢出黎?
3) 我會唔會有任何法律責任?

好煩惱, 請給予意見, 謝謝你!

回答 (2)

2010-01-28 6:24 pm
✔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樓上網友的說法大致正確!但我也有些資料可以補充一下!

我不知你跟這位欠你債朋友的關係如何,不過看來他用這個方法還錢給你,在有意無意間對你造成不必要的為難和麻煩!
按理他申請破產,不管是自行申報還是委託律師辦理,都必然知悉在進入破產程序後,是不能再私下還款給你的!
還現金給你也還要考慮會否被署方發覺,但隱瞞的機會總算大些!
但他卻經銀行過數給你?那豈非明擺著是要讓署方發覺?因為其所有銀行活動紀錄都會呈交署方審核的!
在這個情況下,結果就是對方已完成向你償債的責任,在情理上已再無欠你錢!但實情是最終卻無法收回任何還款,空歡喜一場之餘更惹上麻煩!
我對閣下 這朋友的做法有點保留!

1) 我係咪真係要咁做?

答:一定要!破產管理署能發信要求你申報,自然已掌握了這筆款項的流向紀錄,你是難以否認的!
破產管理署既能向你發出信件要求申報,則其實表示欠你債的這位破產者,都已把你的資料告知署方,即是這破產者已把你視作申報債務的債權人之一!
除了因他自己不智的行動令他自己和你都有機會陷入法網外,我對他還款的誠意和行動都有所保留!

2) 如果係, 我會唔會要攞番d錢出黎?

答:有機會!而且機會相當高!
因為破產法例規定,破產者在申請破產前的十二個月內的資產轉移,如無合理解釋,破產管理署有權宣布這些轉移程序無效,除追回這些權益外,更有權將收授雙方送上法庭檢控!

3) 我會唔會有任何法律責任?

答:先別管最終需否退回這筆款項,法律責任這方面要分開兩部分去討論!

第一如果閣下 知情,即是知道對方正進行破產程序,但依然接收對方這筆未經破產管理署長同意的還款,那麼你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請參考下列資料!黃色部分是破產者要負的法律責任,紅色部分是你這名收款人的責任!
紅色部分中清楚列明祇要知悉情況下仍接受,則屬違法!

部分會導致監禁刑罰之破產罪行簡述如下 :




《破產條例》

(香 港 法 例 第 6 章 )


罪行內容撮要

懲 罰





43A 條


沒有呈交每年度收入說明書
任何破產人在未獲解除破產時,必須每年向受託人呈交一份說明書, 以 說明 破產人 在上一年度的入息與在該段期間取得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


最高可判處監禁六個月。





129(1) 條


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
任何人被判定破產,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均屬犯罪: –





(i)

破產人沒有全面向受託人披露其所有財產及其處置詳情;


(ii)

破產人沒有向受託人交出所有在 其 保管或控制下的財產;


(iii)

在 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緊接提出呈請前 12 個月內 (“ 有關期間 ”) ,破產人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其財產中價值達 $ 50 或 以上 的任何部分,或隱瞞別人欠他 們 或他 們 欠別人的任何債項;


(iv)

破產人在任何有關其事務的陳述書中作任何關鍵性的遺漏或錯誤陳述;


(v)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移走、隱藏、銷毀、切割或捏改任何影響或有關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


(vi)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將其以信貸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該等財產作產權處置;但如破產人是一名商人,而該當押、質押或產權處置是在其業務的通常運作中作出者則除外;


(vii)

破產人為取得其債權人或其任何債權人對涉及其事務或其破產的同意或協議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其他 欺 詐行為。


除 (vi) 項外最高可 判處監禁兩年。








有關 (vi) 項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130(1) 條





130(2) 條







130(3) 條



破產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犯罪行
如破產人所僱用的任何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作出任何捏改 將會 影響或 牽涉 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則該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須被當作犯罪。

如任何人在構成第 129(1) 條所訂罪行的情況下,將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任何財產作產權處置,則凡知悉該財產是在上述情況下被當押、質押或作出產權處置 但 仍接受該項當押或以其他方式接收該財產的人,即屬犯罪 並 可判處監禁。


任何人於在破產案中證明一項債權時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或在根據破產條例規定的誓章內 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和監禁。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可判處罰款和最高可判處監禁六個月。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bankguide.htm#10

但重點在於知悉!祇要你在收款時確不知情,則理論上你不會負上法律責任!怕祇怕還款一方告訴署方你知情,那你就百詞莫辯了!
基本上祇要你能夠說服署方,你在事情前後都根本全不知情,那署方基本上都祇會在你退回這筆款項後,不會再向你作出追究的!

2010-01-28 10:29:01 補充:
還要補充一點!

事到如今,你要退回這筆款項差不定是鐵定的了!但就算你還清這筆款項,如果署方確認為你事前確已知情,那便有違法之嫌,一樣可以將你告上法庭!
並非拒絕還款才有法律責任!

不過署方通常都祇收回還款了事,不會多生事端自找工作做!
參考: cecimak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0-01-27 11:43 pm
1) 我係咪真係要咁做?
係, 既然你收到破產署o既來信, 即係你朋友巳經申報咗你呢條數
2) 如果係, 我會唔會要攞番d錢出黎?
要, 因為當佢申請破產嗰刻開始, 佢之後所得既錢都要申報, 未有最後裁決前並不可私自還款, 因會有第一債權人, 第二債權人... 等等, 你係第幾個未知, 即使倫到你都只係最後裁決後既事
3) 我會唔會有任何法律責任?
如破產署要求你攞番d錢出黎而你唔攞先會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09:5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127000051KK00644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