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
由於你問題中透露的資料並不多,我想多了解一些資料,如果方便披露的請補充一些,好嗎?
我想問,你提及有人追數,數目是十九萬,對嗎?
這十九萬的欠債,是欠一位債權人,還是多位債權人的欠債總額呢?
現在入稟小額錢債追討的,跟追數的是同一債權人嗎?
因為不同的答案,有不同的後果和應對選項,所以我希望樓主可以補充一下!
當然如不方便透露也無不可,但祇能就現有的資料去作出建議!
1.我們應出席聆訊嗎?
答:當然應該出庭應訊,除非欠債家人打算終身潛逃避債!否則坦然面對方為正確的處理方法!
2.往後該如何是好?
答:假設債權人祇有一位,即你家人欠他十九萬的債務(其實這數字是否正確,你有否打錯資料呢?)!因為小額錢債審裁署能處理的討債上限,最多祇有五萬元!而超出的數目更會全數撇除不能再追!
所以我非常奇怪為何有債權人會在小額錢債中追討五萬元,而放棄十四萬的尾數呢?如果確實欠債十多萬,追討訴訟應在區域法院中提出!
這就是我提問是否祇有一位債權人的原因!
先不理會這個問題!假設當你家人往法庭應訊時,小額裁判法庭的裁判官,通常都會要求他和債權人先自行作出商討,如果能達成協議則無需將案件正式聆訊!
當無法達成協議或你家人根本無出庭時,裁判官便會按申訴方的資料去作出裁決!而由於你家人欠債未還的事屬實,所以裁判官必會讓申訴一方勝訴,而判你家人要負起還錢的法律責任!
假設你家人仍然無能力作出清還,那債權人有權要求執達吏協助去查封他名下的資產,甚至充公拍賣以償債!
假設這家人身無長物,確也無力償債!那其實債權人亦是無可奈何的,祇能在知道他有收入和資產時再重新追討債務!
但主動申請他破產就應該不會了,因為由債權人主動申請債務人破產,要先行支付一筆為數一萬三千多元的費用!而欠債人經已身無分文,那多花萬多元申請他破產豈非更是得不償失!
但假設債權人不止一個,那在小額錢債法庭中祇處理了部分的債務,其他債權人會不斷作出追討的行為!到時你們便家無寧日!
自行申請破產的費用是$9,695元,假設確是無計可施,為免家人受追債行動滋擾(破產申請開始後所有追數行動都會停止,當然非法的大耳窿另計),和將債務一筆了斷(破產期滿後不管債務清還與否都會一筆勾銷)!自行申請破產也是一個選擇!所需的費用祇好向親友暫時商借了!
申請破產後果不少,但也有好處就是立即得回喘息的空間,不用承受追債公司上門的壓力!讓欠債者可以認清環境,總結債務,待四年破產期滿後可以從新開始!
2010-01-26 11:14:08 補充:
樓上 毛主席 網友說得非常對,謹記和盡力做好你學生的身分和本份,就已經是對家庭最大的幫助了!
區議員是無法對這種個人欠債問題提供援手的!始終審慎理財是每個人自己的責任,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而政府也提供了破產這個機制去讓欠債人應付無能力應付的債務!
而裁判官亦祇會按個案去處理,超出其本份的是不會作出轉介的,當然被告方表示有家庭生活困難他會建議自行尋求社署協助!
但不會以小額錢債法庭或裁判官的名義去作出轉介,因為這明顯是越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