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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錯,法例係有規定所有僱員都可以享有法定假日,但僱主肯定可以叫員工在法定假日開工,只要在48小時前通知及在假日前或後60天內補返另定假日,如果另定假日在法定假日前放,就是放另定假日前48小時通知。如果得到員工同意,另定假日還可以推前或押後30天改作代替假日,總之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更或是代替假日僱主是必須放給員工,絕不能以金錢代替。僱主如無合理辯解不讓員工放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代替假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萬元。
要按連續性合約(為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做滿三個月,法定假日才會有薪。
你1月1日(法定假日)入職,僱主不能在48小時前通知你另定假日是合理的,但若在60天後都沒有安排你另定假日僱主就會違法。目前你只是工作了23天,無法證明僱主不會在法定假日後60天內不安排另定假日給你。僱主是有責任在假日前48小時通知另定假,因為特殊情況不能做到48小時通知,這是有合理辯解,但以後都無通知就是僱主違例了。
但我不認為現時你有機會告到僱主違例!因為通知員工另定假日是沒有說明必須書面通知,你若告佢無通知另定假日,他隨時可說有通知只是你唔記得咗(口同鼻拗,疑點利益歸被告),你就告佢唔入!但60日後若無補假給你就一定係僱主違例。
現時追問僱主安排那天作另定假日是可以的,但我建議你做到達連續性合約後或一個月後至好問,因為不是連續合約員工僱主是可以不用通知期也無須特別解釋即時解僱,你呢個時候問佢補假,好大機會僱主會同你講:"明天你放埋無薪補假,後日返嚟攞埋d尾數走"!做多一個星期至問,佢要即時解僱你要補代通知金。
參考資料:《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第四章關於法定假日、第八章關於終止僱傭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