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法定假日 補假一問

2010-01-26 10:42 am
今年2010年1月既法定假日係1月1號
我係做飲食業, 我入職既日期O岩岩好係 1月1號
依家做左23日 。聽聞 如果法定假日都要返工既話
間公司係需要補返一日假期 (先唔理係有薪定冇薪假)

我想問我有冇權向公司講,補返1日既假期比我??

回答 (3)

2010-01-26 9:24 pm
✔ 最佳答案
無錯,法例係有規定所有僱員都可以享有法定假日,但僱主肯定可以叫員工在法定假日開工,只要在48小時前通知及在假日前或後60天內補返另定假日,如果另定假日在法定假日前放,就是放另定假日前48小時通知。如果得到員工同意,另定假日還可以推前或押後30天改作代替假日,總之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更或是代替假日僱主是必須放給員工,絕不能以金錢代替。僱主如無合理辯解不讓員工放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代替假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萬元。
要按連續性合約(為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做滿三個月,法定假日才會有薪。

你1月1日(法定假日)入職,僱主不能在48小時前通知你另定假日是合理的,但若在60天後都沒有安排你另定假日僱主就會違法。目前你只是工作了23天,無法證明僱主不會在法定假日後60天內不安排另定假日給你。僱主是有責任在假日前48小時通知另定假,因為特殊情況不能做到48小時通知,這是有合理辯解,但以後都無通知就是僱主違例了。

但我不認為現時你有機會告到僱主違例!因為通知員工另定假日是沒有說明必須書面通知,你若告佢無通知另定假日,他隨時可說有通知只是你唔記得咗(口同鼻拗,疑點利益歸被告),你就告佢唔入!但60日後若無補假給你就一定係僱主違例。
現時追問僱主安排那天作另定假日是可以的,但我建議你做到達連續性合約後或一個月後至好問,因為不是連續合約員工僱主是可以不用通知期也無須特別解釋即時解僱,你呢個時候問佢補假,好大機會僱主會同你講:"明天你放埋無薪補假,後日返嚟攞埋d尾數走"!做多一個星期至問,佢要即時解僱你要補代通知金。

參考資料:《僱傭條例》簡明指南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第四章關於法定假日、第八章關於終止僱傭合約)
2010-01-27 1:20 am
你好,

以你所講,可以有以下情況:

1. 如真的是要按僱傭條例來說,必須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才可享有假日薪酬;即是以你的情況,是絕對可以補放回1月1日當天的假期,但如真的揸正來做,按法例是屬於無薪的;

2. 但普遍在就業市場上,如你仍未連續受僱3個月,一般情況僱主都會酌情處理照放取有薪之法定假期;

3. 以你的情況而言,無論有薪或無薪,僱主必須在1月1號後的60天內安排代替假日給你;

*順帶一提,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取假期,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參考: 本人專責處理勞資案件,出入勞資法庭數百次
2010-01-26 7:44 pm
以我所知,勞假可以在2個月內補放給你,如1月1 日之元旦假可以延至3月1日前補回,

假設你是根據星期日放假(即有多少個星期日你當月就有多少日有薪假期/例假),例子 : 2010年1月,共有5日有薪例假(5個星期日)及1日勞假,假如你1月份放了4天假,公司可將你第一天假期當為元旦勞假,3天則為有薪例假,另外ot兩天,這樣計算亦可…

其實我個人認為你最好跟上司或同事問清楚公司將如何分配你的勞假問題,以免有無謂的尷尬問題~

另外你的勞假是無薪的…希望幫到你,謝謝。
參考: me


收錄日期: 2021-05-02 20:09:4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126000051KK00137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