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破產期間加左人工使唔使再通知破管處?
答:樓主你好!
對於樓上網友的意見說加人工可以解釋為生活指數調整而無需上報!我個人持不同的意見!
按破產條例第六章《129(1)》內規定,「破產人沒有全面向受託人披露其所有財產及其處置詳情」,便已觸犯破產條例,罪成後有機會判以監禁!
參考資料: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bankguide.htm#10
即是說祇要破產者在破產期內收入有增加(不論是加薪、承受遺產和送贈、別人還債、抽得獎金等),也是必定要通知跟進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否則便屬違法!
當然通知的方法是可以立即告知跟進自身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也可以選擇在周年開支申報表中再填報(但當填寫最新一份申報表時一定要填報)!
個人意見還是立即通知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為好!以減少不誠實申報和隱瞞的誤會!其實當你告知對方時,對方也有機會讓你在填寫周年開支申報表時才一併申報!
樓上網友意見認為將加人工解釋為生活指數調整,但可惜解釋權在破產管理署手上,非由破產者按個人意願去決定多出的收入用於何處!
如果這說法說得通,那根本無需立法對破產者的收入作出規管!反正又有那些收入不是作為生活指數的調整呢?
破產者在破產期內要嚴控收支,有餘錢要全數上繳給署方作償債之用!破產者生活指數要如何調整,由署方決定!
選擇隱瞞者或有機會被延長破產期,甚至被送上法庭檢控!
請樓主小心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