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好!希望本人回答的內容.能替你即幫助到你的問題及疑惑!
以下回答內容.供你參考:
首先必須先確認警方是否展開偵辦過程.如果沒有展開偵辦的話!
盡所能.不要曝光低調處里:
假如已經展開偵辦.就必須注意以下收受贓物罪成立重點及要件是否成立.來斷定..認定...相繩!
依收受 收受贓物罪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的犯罪,在贓物罪章中是刑罰最輕的罪名,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成立收受贓物罪要有兩個要件:
第一 要有收受贓物的故意,也就是明知他人交付的財物,是犯財產罪取得的財物。至於是不是知道財物來自那種財產犯罪,被害人是誰?都無關犯罪的成立。
第二 要有收受贓物的行為,收受贓物,通常是指沒有對價關係的無償取得來說,像接受他人的贈與,沒有利息的消費借貸便是。贓物罪也不處罰未遂犯,只是談好條件,還未將贓物交付,讓其持有,也不算收受。另外,事前同謀,事後分贓。那是共同實施財產犯罪的正犯,也不是贓物犯。
三. 寄藏 寄藏贓物是指明知他人所交付寄藏的物,已被定位為贓物,還是接受委託代為保管加以隱藏的意思。寄藏贓物,不問有沒有收取酬勞與寄藏的時間長短,只要代為收藏完畢,犯罪就告完成。
四. 故買贓物 故買贓物是司法實務上最常見到的犯罪,買受贓物就是買受贓物,為什麼要在「買」字上面添個「故」字呢?其實這是在強調行為人必須有「明知故犯」的犯意,一般說來,收買贓物有時也有可能出於不注意的過失行為,由於刑法不處罰出於過失的買受贓物行為,所以買來的縱然是贓物,但是缺乏明知的故意,就不能認為是贓物犯。所以這「故」字在買受贓物罪方面是非常重要的。
結論重點:
依刑法第349條第1項規定,收受贓物者,構成收受贓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主觀上行為人須具有收受故意,而為本罪之行為,方能購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在收受贓物時,必須對其所收受之物係他人犯財產罪(如竊盜)所得之物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收受之主觀心態,始具此一故意。否則,若收受時亳無所知,或收受後方知其為贓物者,即無由構成本罪。
本人尚覺.已經偵辦.依板大所述.如果屬實.檢察官偵查結果.會依不起訴處份機率高.不用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