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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字義略解(十六)中保
MESITHS
提摩太前書第二章第五節:『因為只有一位神,在神和人中間,也只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人基督耶穌』。
約翰壹書第二章第一節:『我的孩子們,我將這些事寫給你們,是要叫你們不犯罪。若有人犯罪,我們有一位與父同在的「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
以上兩處經節的「中保」,在原文並不是同一個字。提摩太前書第二章第五節的是:μεσίτης(中間人,保証人);約翰壹書第二章第一節的是 παράκλητος
(保惠師,辯護者)。很明顯的,第二處的繙譯值得斟酌。因為 μεσίτης
不論就字義而言,或就在聖經中各處的用法而論,都適合「中保」的繙譯。而中文和合本聖經只在一處將 παράκλητος
繙譯為「中保」,所以,還是繙譯成「辯護者」比較合適。
在新約中,『中保』這個字,用在摩西(加拉太書三章十九節)及主耶穌(希伯來書八章六節)的身上。
在舊約中,約伯記九章三十三節:『我們中間沒有「聽訟的人」可以向我們兩造按手』;十六章十九節:『現今,在天有我的見證,在上有我的「中保」』;以賽亞書四十三章廿七節:『你的始祖犯罪,你的「中保」違背我』。這些經節,都非常生動的呈現出這個字的特點。
在古希臘社會中,這個字通常是用在法律事務上。它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一、仲裁者:在雅典有一個仲裁團,由十個支派各選四人,共四十人組成。人們若是有糾紛,就可以向他們投訴。一般法律事務,還是由法官處理,但若涉及衡平法,就由仲裁人來公斷。仲裁者的任務是調解紛爭、平衡雙方的歧見。這個制度和目前各鄉、鎮、市所設的『調解委員會』非常類似。
二、保証人:借貸關係需要保証人,以保証能清償債務;犯人出獄也需要保証人,以保証不再犯罪。一旦當事者不能履行義務,保証人便要負起所有的責任。
在中國社會中,有些人是從不為人做保的。因為,保証人常是平白受累的一方,肯為人做保者,若不是『呆人』,就是有『恩』、有『義』、有『愛』者。
神的救恩有法理的一面,人犯罪虧缺了神的榮耀,主耶穌是我們和平的仲裁者,拆毀了中間隔斷的牆。祂是那通天的梯子,將神帶給人,也將人帶到神裡面。
祂明知我們無力清償罪債,祂仍做我們的『中保』。祂在木頭上,親自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既然向罪死了,就得以向義活著;因祂受的鞭傷,我們便得了醫治。資料來源:
http://163.30.0.78/hermes/ntword-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