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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現行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爰自97年5月23日(含)起,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完成登記婚姻使生效力,才算法律上的夫妻,此時必須隨同換發國民身分證,俾戶籍資料正確,當然會列印出配偶姓名;因此,如僅有結婚儀式(娶新娘、宴客)而未登記,身分證上不會有配偶姓名。
另外,身分證遺失申請補發,戶政事務所必須依戶籍資料列印、核發新證,不能依您意願將配偶欄變為空白,這可能使公務員觸犯違造文書罪,有誰敢為您冒這個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