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公司的做法叫做年假歇業,只有預早一個月通知,就完美合法,員工無從反對!其實年假歇業是僱主比較對員工好的做法了,有預早一個月通,若非年假歇業,僱主只須14天前通知,員工是無權反對僱主為他安排放年假!相關《僱傭條例》如下:
年假歇業
如僱主所經營的機構因放年假而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須於1 個月前以書
面通知僱員。
如僱員未足資格領取暫時歇業期間的年假薪酬,但因暫時休業而需要停
工,則該僱員亦應在整段歇業期間享有年假及年假薪酬。
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多於歇業期日數,可在歇業期後的第一個工作天
開始,放取超出歇業期日數的有薪年假。
如僱主因放年假曾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由僱主所指定的共同假期年並不
會因年假歇業而更改,因爲所發放的年假,應屬於剛歇業前的那個共同假
期。
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滿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 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 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
年假日數不超過10天~~可將不多於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10天~~ 最少連續發放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以年假歇業的方式讓員工放年假應該是方便員工的政策,要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員工,年假歇業會連那些未夠資格享受有薪年假的員工都可以享受有薪年假,這是公司明蝕給他們的。公司大可以不安排年歇業。
年假從來都是由僱主安排的,雖然法例有說過應徵詢員工後安排,但沒說明必須聽取員工意見!有14天前通知員工就不能反對,如雙方同意,連14天前通知的規限都不用遵守。
法例也規定年假是必須連續放的,只有在員工要求,僱主才可以將部份年假分開放。但可分開放的日數是有嚴格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