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公司拖欠你工資是公司不對,第一次你不去投訴是你寬容,第二、第三次你都不作出舉報,是你縱容別人欺負你了,如果至今仍未有糧出,你還是盡快去勞工處舉報吧!僱主連續多月拖欠員工工資,極可能公司已陷入財政困境,隨時有倒閉危險,你盡早追討欠薪,要比老闆走路後才去追會少好多麻煩。
問:星期一無返,星期二遲到早退(無通知公司)星期三遲到,今天無返(因無錢返工),現請問公司會否運用話我<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命令和行為不當而即時解僱我呢?
答:你這公司明顯是經營不善了,連基本營運守則都沒有遵守,這樣沒紀律營運下去虧本是必然的!正常運作的公司,當員工星期一矌工時,僱主或僱主代表(一般是部門主管或直屬上司)於星期二最基本都會給矌工員工口頭警告、嚴重的即時解僱,更嚴重的是即時解僱兼向員工追討賠償,怎可能還讓員工 [星期二遲到早退(無通知公司)星期三遲到,今天(星期四)無返]。連續四天都故意這樣做,就不是因為特發事情而無心做出違反僱傭合約了,蓄意有預謀的違反合約(僱傭條件等同合約條款,每天工時,每月固定休息日數必定是僱用條件內容,無論書面合約或口頭承諾都是有效),怎可能只是給你即時解僱,不給你補償這麼皮宜你呢?
正常的僱主在有理據證明員工是蓄意違約,搏取被解僱可得代通知金補償或想不用給僱主補償而立刻離職的話,僱主是可以即時不讓員工上班,同時扣起該員工薪金作補償,被扣起的薪金不足代通知金金額,還可以向該員工索取不足的金額。是跟足僱傭條例的規定~~員工要即時離職,要補償僱主代通知金!
那被拒絕上班而又被扣去代通金的員工當然可以去勞工處舉報是僱主不讓上班(非法解僱)兼非法扣薪。在僱傭相方各執一詞,不願讓步,勞工處必定把個案轉介給勞資審裁處。
上到審裁處只要僱主能提供出該員工被拒絕上班前曾刻意做出一連串破壞合約的行為(星期一無返,星期二遲到早退(無通知公司)星期三遲到,今天(星期四)無返!)證據,仲裁員極大機會相信是僱員理虧。
我不是故意嚇你,只是告訴你僱主是可以選擇用這種手段對付故意破壞合約的工,應付"搏炒"的員工,僱主是有不吃虧又合法的方法!
再討論矌工一天是否可以成為被即時解僱理由,有很多人意為要警告三次,也就是可矌工三次才能解僱員工。事實上矌工一日,僱員被即時解僱的個案很普遍,特別是僱主因為員工故意矌工而引致不必要損失,是可以追討賠償的。矌工有合理解釋一般會是警告,但故意矌工就是即炒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