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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規則
得分:
籃球投入籃框內便可得分。
a 比賽中投中1球得2分。
b 罰球中籃則1分。
c 在三分線外遠投中籃得3分。
違例
違例:
當一球員違反以下規例,則被判違例-
a 球員出界
-該球員在射、傳、運及持球時,身體任何一部份已接觸邊/底線或以外的地方。
b 使球出界
使球出界是指:
-觸及界外的物件、地面及人物。
-觸及籃板背後或上面的支架。
使球出界
c 重覆運球
-球員第一次運球完畢後,不得作第二次運球,否則違反重覆運球。
d 持球走步
-球員接球落地後,其中樞足(重心腳)在離地前沒有運球、傳球及射球,則為持球走步。
e 踢球或用拳擊球
-不可故意用腳踢球或用拳頭擊球。
f 擲界外球違例
-球員可以踩界擲界外球,而手臂和球亦可越過界線,但踩線時腳不能越過界線。
擲界外球違例
g 射罰球違例
-最後一次罰球時,如籃球不入,又未能中籃框時,則判違例。
* 其他有關罰球的條文,請參考 (罰球)
射罰球違例
h 球回後場
-將球從前場傳送給後場的隊友或自己帶回後場。:
i 三秒違例
-球員在對隊限制區域內活動或逗留超過三秒,判三秒違例。
-球員企圖準備離開限制區域時,不要宣判三秒鐘違例。
-球員在限制區域內,他或他的隊友,在限制區域內或限制區域外,正在投籃動作中且球剛好離手,不要宣判三秒鐘違例。
-除非球員在場上已控制一個活球,否則不作違例論。
-發界外球時,當場上球員控制球時,才開始計算三秒鐘。
j 五秒違例
-控球者被在嚴密防守(1米距離)下,沒有運球、傳球及射球超過五秒。
-在射罰球、擲界外球或在底線發球時超過五秒,亦會被判五秒違例。
k 十秒違例
-當球隊在自己的後場控球開始,將球控制在後場超過十秒。
l 三十秒違例
-方獲得控球權後,該隊未能在三十秒(進攻時間)內投射對方的球籃。
違例罰則:
-對方在事發地點最近的地方擲界外球。
-開球前需給球証驗球。
犯規:
可分為侵人犯規、技術犯規、不合運動道德犯規及奪權犯規四大類。當一球員違反以下規例,則被判犯規。
侵人犯規:
a 推、撞、絆、抱、拉對方。
侵人犯規
侵人犯規罰則:
a 每一侵人犯規均須登記一次。
b 若被犯規球員非正在投籃動作中,或隊際犯規累積次數仍未超出規定時,由對隊在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發界外球。
c 若被犯規球貝正在投籃動作中:
-投中,得分算,再加罰一次。
-如二分球未投中,應判罰球二次。
-如三分球未投中,應判罰球三次。
技術犯規:
球員與對手無身體接觸、拖延時間、不君子行為及沒有體育精神等行為,如:
a 向職員或對手交談或接觸時,態度失當。
b 以語言或行動侵犯或激怒觀眾。
c 挑逗對手,或緊迫在其眼前用手揮擺,以妨礙對手的視線。
d 妨礙立刻發球入界,以致延誤比賽。
e 不遵照職員的指示。
f 更換球衣號碼,未向記錄員及裁判員報告。
g 替補買末向記錄員報告,未經職員招呼即進場。
h 離開球場以取得份外的利益。
i 緊抓籃圈,又非避免本身或其他人受傷的情況下。
技術犯規罰則:
a 登記該球員技術犯規一次。
b 對隊獲兩次罰球。
c 對隊隊長可得指定主罰球員。
-若被犯球員並非正在投籃動作中,則罰二次。
-投中,得分算,再加罰一次。
-如二分球未投中,應判罰球二次。
-如三分球未投中,應判罰球三次。
d 執行罰球時,其他球員應站在罰球線延長線後方約三分線外,直到罰球執行完畢為止。
e 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中與否,由主罰隊伍一球員,在記錄台對面邊線中點外發界外球。
f 發球員雙足各跨中線延長線的一邊時,得將球傳給位於場內的任何球員。
奪權犯規罰則:
a 違犯者應登記奪權犯規一次。
b 立即被驅逐離比賽場地,回到更衣室或離開球場。
c 由對隊罰球,再加控球權。
d 罰球的次數依下列規定:
-若被犯球員並非正在投籃動作中,則罰二次。
-投中,得分算,再加罰一次。
-如二分球未投中,應判罰球二次。
-如三分球未投中,應判罰球三次。
e 執行罰球時,其他球員應站在罰球線延長線後方約三分線外,直到罰球執行完畢為止。
f 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中與否,由主罰隊伍一球員,在記錄台對面邊線中點外發界外球。
g 發球員雙足各跨中線延長線的一邊時,得將球傳給位於場內的任何球員。
犯規次數:
a 個人犯規
-(2x20分鐘比賽)第5次犯規即被驅逐離場。
-(4x12分鐘比賽)第6次犯規即被驅逐離場。
b 奪權犯規
-被驅逐離場。
c 隊際犯規
-(2x2O分鐘比賽) 每半場(20分鐘)內,每隊球員侵人及技術犯規滿七次時:
-其後的每一球員侵人犯規應判罰球兩次,由被犯球員主罰。
-(4x12分鐘比賽) 每一節(12分鐘)內,每隊球員侵人及技術犯規滿四次時:
-其後的每一球員侵人犯規應判罰球兩次,由被犯球員主罰。
-決勝期(加時)所有犯規,均應累計於最後一節或下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