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計算通知期的時間?

2010-01-16 1:24 am
<<僱傭條例>>有講"月"的定義我清楚係指"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
但"日"又是否可推段"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呢?
有d人又話有公司係由發出通知第二日起計?

“月”(month) 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 或 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 前 一日終結時的 一段期間, 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 或 如發出通知或 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 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 一段期間。

回答 (2)

2010-01-16 11:10 am
✔ 最佳答案
計算通知期是由"通知日開始計算"的,這是《僱傭條例》寫得清楚明白,無可置疑。但為什麼有時僱主亦可以要求員工在遞辭職信後一天才開始計算呢?
原因就在於"通知"的定義與時間,"通知"必須是對方知道才能叫做通知,所以遞辭職信是必須交到僱主或僱主代表手上才會開始計算通知期,如果你在開工前遞交辭職信給僱主,遞信當天肯定是可以計算在通知期內,但若果在開工後才遞交辭職信的話,就有須要和僱主議定是由當天計算還是後一天計算通知期了!
法例或合約是寫明通知期不少於1個月,就有須要工作滿一個月後員工才能離職,若僱主被通知的那一天已開工半天,被通知後立刻開始計算那天已不是完整的一個工作天了,僱主就有理由要求員工補足一個月,結果就出現由遞信日開始計算1個月另半天才是足一個月!因此僱主是有理據要把最後工作日推辭一天,那怕你計到足最後一天只上班半天。
通知期內員工除了法定假日、休息日外是須要照常上班工作。所謂一個月並不等同30天,是按日曆計算的。2月3日開始計算通知期,3月2日就是最後工作天(共28或29天),8月24日開始計通知期,最後工作日是9月23日(共31天),月大辭職是會較月小辭職多一天通知期的。
2016-01-25 3:06 pm
那最後工作天是2月29號,那應該在那天給上司離識信,為之一個月通知?


收錄日期: 2021-05-02 12: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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