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請問我左法律上有責任幫他還債嗎?
答:樓上網友說得對,祇要你並無簽署作為令尊借貸時的擔保人,則所有債務都跟你和其他家人無關,祇由令尊一人負責!
那些收數公司以滋擾的手法,期望可以逼令其他家人代還!其實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按香港法例,所有債務都祇有借貸者和擔保人承擔,其他人無代償還的責任!祇要你能堅守立場和頂著收數公司的滋擾,則這些令尊的欠債你是無需理會的!
其實我收入只有一萬出頭,想叫他申請破產,可行嗎?
答:這個問題樓上網友也說得對,令尊需否考慮破產跟你的收入絕無關係!而假設令尊選擇破產而解決這些債務,其實亦是一個可行的辦法!
但樓主要注意要令尊自行提出申請破產的呈請,因你是不能代令尊作出申請破產的決定和行為!因你非令尊的債權人,是不能主動申請他破產!
當然令尊自行申請破產的$9,695元費用,可以由你代行支付!
另外,如果他申請破產後是否一定要居住香港?能否長住大陸(因大陸有親戚照顧他們,而我養他們的費用也沒有香港多)?
答:這問題樓上網友的說法就有問題了!
破產者雖然可以自由出入境,但理論上每次離港都需要向破產管理署作出申報!而且破產者假設長期離港,其破產時限在離港時會不計算!即是說假設四年破產期內,破產者有兩年時間不在香港,那解除破產令的時間便會順延兩年,要六年才能解除破產令!
請參考下列資料!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不過,法例亦有約束這種離境做法,即是在破產人士離境期間, 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之有關時期 隨即終止,直至該破產人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之時才再開始計算。縱然破產人有權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仍需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 ( 舉例,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兩個月,其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日期亦會延遲兩個月。 )
若破產人因工作、旅遊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經常短暫離港,在可行的情況下,他或可以就未來計劃離港的行程一次過通知受託人,而毋須逐次作出通知。
《破產條例》第 30A 條 (10)(b)(i) 節 已訂明破產人出外旅遊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託人的規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託人而應受的制裁。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就計算離港及破產時期而言,離港不足一日的時間通常不會計算在內 ( 可參考終審法院的 相關判決書 ) 。另外,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其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時期會一直延遲,直至破產人返港後再通知受託人之時為止。換言之,若破產人一直未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其解除破產令的日期可能會無限期延遲。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4.shtml
請問法庭會如何計算家庭開支?因他倆已沒有工作,而在我亦完成學業可供養他們的情況下,他破產後,我需要承擔餘下債務嗎?
答:這問題樓上網友的說法同樣不正確!
假設令尊確申請破產,那法庭計算生活費是以他的角度去計算!他無收入即是無生活費,要由其他家人供養!而其他家人並無申請破產,收入多少都無需要向破產管理署作出申報,更遑論會受到署方監管!你供養他的費用不屬令尊的收入,不會被署方要求用來還債的!
在這情況下令尊在每年申報的「年度收支申報表」上填上「無工作,由家人供養即可」!
如上所言,不管令尊破產與否!他欠下的債務都與你無關,你從一開始便從無代令尊償債的責任和義務!
假設令尊確申請破產並順利取得破產令,那他的債務在破產期滿後,就算未還過一毫子,都會一筆勾銷無需再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