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因最近事忙致未能盡快就你的提問作出建議,請諒!
基本上樓上網友的意見大致正確,但有些資料我希望補充一下讓樓主有更深的了解!
(1) 在申請產之前可以將名下物業轉名給我老婆嗎?
答:如樓上網友所言,你在申請破產前作出的資產轉移行為,會被破產管理署視為刻意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的責任!署方除有權宣布這些行為無效並全數追回資產外,更可以拒絕你的破產呈請和將你送上法庭檢控!
所以樓上網友建議你要待資產轉移一段長時間後才去進行破產的程序,是正確的建議!
(2) 若不可轉名而層樓是與兄長聯名的, 破產管理處會怎樣處理?
答:對於聯名物業的問題!假設你破產後,你名下的業權會被署方充公,而這充公是永久性的,就算你破產令解除後也不會歸還給你!
而這物業則變成是由署方和令兄共同持有,而基於令兄並無破產,所以署方無法強行充公他的業權和將物業拍賣!在這情況下署方一貫的做法是會要求令兄買入全部業權,買入與否令兄可根據署方出價,和自身意願和能力去作出決定!
而假設令兄選擇不購入這半份業權,則署方亦無計可施,在不能強行充公物業的情況下,祇好將物業釘契以阻止物業轉手!在這情況下你們依然可以佔用物業,如果仍在按揭的仍舊由令兄負責供款,署方是不會出資的!
但你和令兄亦要注意,即使你們可以一直佔用這物業,但始終無法改變業權結構和業權人,因為物業已被釘契,所有更改都要得到署方的同意才可進行!
即是說因令兄不能將物業轉給其他人,假設他日令兄百年歸老,這物業業權便會全歸破產管理署名下!因為香港一般聯名物業的業權都是以「生死契」的形式去處理!即是聯名業權人中最後離世的一位會得到全部業權,而令兄的聯名持有人是破產管理署長這一法人職級!
所以如果有機會和能力,還是向署方買回被充公的半份業權為好!當然你們要衡量能力和是否值得!
(3) 出售物業後還清債務後, 所剩下的錢, 我可否領回?
答:請問問題的意思是在破產前出售物業,還是在破產令頒布後出售呢?
假設是前者,那你未申請破產時能將物業出售,假設得款足以償清債務!那自然不用考慮破產一途了,餘下的款項當然仍屬你所有!
但假設你的意思是當你破產後,你名下業權已被署方充公的情況下,結果便完全不同!
如上所言,這物業已由令兄跟署方共同擁有,假設令兄無意出售物業,那署方是絕對不能強行充公物業去拍賣!要將物業出售祇有一個方法,就是令兄願意售出物業,並將售樓得款分一半給署方以償還你債務之用!
在這情況下假設售樓收益足以償還你的債務,那你可以提早解除破產令!但就算有餘款恐怕你亦不能取回!
因為你要明白,當法庭頒布你正式破產的一刻,你已是一無所有,你名下所有的資產都已轉歸破產管理署長名下!這轉移是永久性的,即你就算解除破產令,但不屬你的資產就再不屬你所有!那這物業售價多少,又跟你有何關係呢?更別說取回餘下的樓款了,根本這物業業權在你破產後已不屬你所有!
所以如果售出物業後足夠你償清債務,祇能在申請破產前進行!
破產期幾長? 在破產期前還清債務可否解除破令?
答:首次破產期一般為四年就自動解除,但假設署方或有其他債權人反對,則可以延長至最多八年!
在破產期內能提早償清債務,是可以提早解除破產令!但這個紀錄仍然會在破產管理署的紀錄內永久保存!
(4) 破產後,產管理處如何計算生活開支? 我有一個囡要養, 老婆有份工作,我的生活費會否包括養囡使費?
答:假設你在破產後仍有工作和收入,破產管理署和按你的實際情況給你一個生活費的數額!對這點樓上網友誤會了,供養子女的費用是必定能計入生活費內的,就算補習費用都可以!
你太太的收入不用向署方作出申報,你太太的收入跟你破產無半點關係,法例無規定她有收入便一定要支付家庭的開支!所有家庭開支你都可以計入你生活費內,當然最終的數目由署方釐定,假設你收入超過生活費的上限,那多出的餘額便要上繳給署方作償債之用!
(5) 正在供的保險怎樣? 破產後可繼續供嗎?
答:這個樓上網友就說對了!
所有仍在供款的保險不單要立即中止,假設有現金價值可以取回,更要將這些上繳給署方!
2010-01-24 15:37:49 補充:
005 那位網友提出的那兩點認為我答得不正確的部分,請問能否提供確實的法例基礎和事例資料呢?
我說的是在第四部分中,005 網友認為配偶是負有法律上要承擔家中開支這一點上!法例真有列明破產者的其他家人一定要負起家庭開支方面,有嗎?如有請援引相關的法例條文讓我看看,好嗎?
如果 005 網友認為不是法例規定,祇是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的主觀意願,認為不應由破產者負起全數的家庭開支!
則我早已明言「最終的數目由署方釐定」,我並無肯定破產者所有申報的開支都可以獲得署方全數接納,我祇是建議盡量申報以期取得最大的生活費數額!
2010-01-24 15:38:46 補充:
請 005 網友告訴我是真有法例規定破產者的家人要負擔家庭開支,否則屬違法呢?還是這位網友錯誤理解我的意思呢?
而在第五部分中,005 網友也提到破產管理署會容許破產者保留部分現金權益!
這點我聞所未聞!可否同樣請 005 網友提供證據和事例呢?
我對這位網友提到的兩三萬數目不算多?可以要求署方容許保留以待破產後使用的說法存疑!
可知有多少人是為十多萬的債務而要申請破產呢?兩三萬足以償付不少的債項了!
破產管理署會容許破產者保留現金權益?留待解除破產後或其他家人使用?這豈非資產轉移逃避償債責任?
2010-01-24 15:39:21 補充:
保障家人是破產者自己的責任,不是破產管理署和債權人的責任!署方絕不會如這位網友所言容許保留現金無需上繳償債的,因為這等於由債權人去負起保障破產者子女的責任,這問 005 網友這做法合理嗎?
假設 005 網友你作為債權人,欠你債者告訴你要預留款項給子女將來生活用,所以不能還款給你!請問你會接受這個說法並放棄向他討債嗎?
想想就知道你的說法不合理吧!
我並無表明我說的話是必定正確!但請你在指責我提出不正確意見的同時,能提供合理的相關資料和理據,好嗎?
2010-01-25 11:02:59 補充:
原來又是 ken91929394 這位經常對我答案作出質疑的老對手!
因我在進入投票程序後才見到閣下 的答案,所以未能第一時間開名去應對閣下 的質疑,祇以 005 去稱呼閣下 ,真是失覺了!
閣下 提到的那份「周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中的那兩部分!
第一項祇是要求破產者申報有否從分居 / 離婚的贍養費中得到任何收益!如果有這些收入,當然要如實申報!但假如對方無支付這些費用呢?
即是說對方拒絕承擔或無能力承擔這些費用時,那是否有法例規定對方要支付破產者的家庭開支呢?就算有也祇是基於離婚贍養費方面的判令,跟破產者配偶是否必定要承擔家庭開支無關!
2010-01-25 11:05:58 補充:
第二方面閣下 提及要填補 (應是填報吧) 「配偶分擔開支的款項」,對吧?
那請清楚理解,是「填報」,不是指定破產者的配偶必定要分擔家庭的開支!即是要有才可以填報,如無那又要如何填報呢?
當然,如果 ken91929394 網友也曾為破產者,而你的配偶家人自願支付所有的家庭開支,甚至負起供養你的責任,並將該等數字全數向署方申報!那是閣下 和家人的事和決定!我尊重閣下 的決定並無意見可表示!
2010-01-25 11:07:32 補充:
但我再次重申,法例無規定破產者的配偶家人一定要承擔支付家中開支和生活費的責任!雖然在情理上說不過,但法律上破產者的配偶家人不承擔家庭開支絕不違法!
那既然其他配偶家人可以選擇不支付家庭開支,那破產者為何不能將全數開支作出申報呢?
我再次重申,破產者申報的所有開支數額,接納與否完全由破產管理署根據資料去決定接納與否,我從未說過破產管理署會將所有開支申報照單全收!
簡單的說即是閣下 貴家人願意支付家庭開支和申報是你自己的事!
不代表所有人都要如你的做法一樣!總之法例無規定破產者的家人要承擔這個義務,則其他人都有權選擇!
這是我一向以來的說法,請勿借意曲解!
2010-01-25 11:08:35 補充:
還有閣下 提到你的保險單是得到破產管理署同意而讓你保留現金價值的嗎?
恕我孤陋寡聞!可否請閣下把破產管理署同意的文件,和保險公司跟署方或閣下來往的信件,或者這份已經破產管理署同意情況下訂立的保單!
上載讓我等無知小民參考一下以增長知識,好嗎?當然你要將個人資料先行遮蓋!
否則一切祇是閣下 自說自話,根本無法證實!
世間上的答案並無絕對的對錯,不同角度和情況有不同的後果和演譯方式!
所以我少有指責其他網友的答案「一定是錯的」!我通常祇要求持不同意見者提出理據,如理據充分我自然會接受,但非籠統的個人說法就可以說服我!
2010-01-25 11:09:34 補充:
但 ken 91929394 網友你卻令我非常失望!
我明白你可能認為我的答案不正確,甚至討厭我!
但我希望閣下 可以針對問題去提供你認為適合的答案去幫助發問者!而不是針對我問題中你認為有問題的地方去攻擊!
像這個問題,我回答了不少其他部分,而其他部分我有否不正確的表達呢?
為何你又不作出更正呢?
是其他部分我答對了?還是你不認識呢?
如果你認同我其他地方無答錯,那為何閣下 以偏蓋全,認為我這個答案全部都是錯的呢?
更別說指責其他網友「但錯的答案都咁多人互投 cecimak1995 ( 知識長)一票真遺撼! 」這一句話了!
2010-01-25 11:10:03 補充:
其他網友投在下一票,自然是認同在下的答案!就算答案並非全對但相對上也較為貼近問題,網友才會投票於這個答案之上!
但 ken91929394 網友你簡單地將自己的答案歸為是絕對正確,再將投票給其他答案的網友視為無知的遺憾行為!閣下 這個才是最值得遺憾的行為!
我上一次已經開解過你不要誣衊其他知識活動參與者的操守和知識!
你認為其他投票者無看過所有答案就投票嗎?
你認為他們是掩蓋良心,不選閣下 的最佳答案已造票給我嗎?
想不到你依然故我!
這就是為何我對 ken91929394網友你非常失望的地方!
2010-01-27 10:20:16 補充:
看來我對 ken91929394網友你真係造成很大的壓力!還是你自己的壓力太大呢?
你的那些所謂正確答案,完全無法提供正確的資料!也許我的資料是過時,那請你把早新的資訊展示出來呢!
你一味回避問題,對我提出的理據無法再作出新的說法和反駁!祇管說你自己的就答案必定正確,我的就一定錯!我錯在那裡你又無法證實,總之我就是錯!這是那一門子的道理?
我答得對或錯,並非由你去評價!請問閣下是上帝嗎?為何你的答案就一定是正確的,我的就必定錯呢?這世界是這樣的嗎,是閣下 說了算!你說我對就對,說我錯我就必定錯嗎?
2010-01-27 10:21:58 補充:
你口口聲聲叫我更新資料,那你有新資料為何無法提供呢?祇是口中叫嚷你 ken91929394的答案是一定正確的,你的話就是金科玉律,是無意義的!
祇有我的答案就會害其他網友,你的意見就必定正確!但你卻無法證實你說的話是正確的,那有何意義呢?
你口口聲聲叫我問律師!大哥!現在是我跟你在回答問題,不是律師啊!
你叫我問律師,即是你無法就你說的話提出足夠的證據嗎?如果是的話,那請你找一位律師來回答和提供證據吧!
2010-01-27 10:24:59 補充:
我多謝你替我更正答案,不過我幾時提出過工傷賠償無需償債呀,問題中祇問及個人債務,並無問及是否所有責任都要賠償?說話公道些,別無理取鬧好嗎?
其實何止工傷賠償在破產期滿後要繼續償債,就算私人追討的人身賠償、法庭曾判定的判償(如交通意外賠給第三者)、欠政府的債等,破產期滿後都要繼續承擔賠償的責任!
2010-01-27 10:27:04 補充:
至於生活費數目方面,你究竟有無睇清楚我的答案呢?我已多次重申生活費的數目完全由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並不是債權人,債權人無此權力,你先理解清楚!)去全權決定!祇要署方不接納,則會給予破產者一個較低的生活費數額,生活費不足破產者家人就自行解決!署方不會作出調查和追究的行動,亦根本無被抓的機會和後果!破產已經好慘,閣下 再添煩添亂就慘上加慘了!
請你用心的睇清楚其他人的答案再回答!不要胡亂指責別人,別好心做壞事吧!
2010-01-27 10:28:10 補充:
其實看來是我挑起了ken91929394你條筋才對!
不然的話閣下怎會如此激動呢?不是嗎?
好!我想請問閣下 有錢,破產時可以付律師費聘用律師代你處理破產的事,無問題,這是你個人的自由!
但我等窮苦人家要破產都已經山窮水盡,無能力請律師便祇好倚靠自己的個人知識去辦理破產的事,這樣有問題嗎?是犯法的嗎?
為何閣下 對我自行辦理破產一事都看不過眼呢?
為何我不聘用律師處理破產的事也受你的指責呢?
為何我要如何辦理破產一事,也要向你交代並惹你不滿呢?
我連無錢請律師辦破產的自由都無嗎?
我請不請律師辦理破產都要向閣下 交代嗎?
法例規定,還是閣下 規定,破產一定要經律師辦理呢?
2010-01-27 10:29:12 補充:
你口口聲聲叫我搵律師,就算你正職是律師也無需這樣賣廣告吧!
建議你以後在回答類似問題時,祇需「問律師」三個字就足夠了!而且必然是正確的答案!
閣下還夠膽說並非針對我,你口口聲聲「現在挑到你條根,過癮。」!還說不是針對在下?
夠膽做要夠膽認!
祇不過如閣下 般祇懂以空口說白話的形式去胡鬧是無意義的!
有本事你就將我跟你的全部對話,轉貼發問讓大家評一評理吧!
不過想來你都不夠膽,反正你會以其他網友祇會盲目支持知識長去替自己開脫吧!
2010-01-27 10:29:52 補充:
ken91929394 網友你參加知識者活動的動機就錯了!
參與知識活動目的是對問題提供自己認為適合的答案,無人可以保證自己的答案絕對正確!
除了閣下 之外,我還未曾在知識活動中看到過,如此有人在無理據支持下堅持自己百分百正確!
至於提供答案後,發問者如何參考和選用,已非回答者關注的重點!
答案最終會否成為最佳?會否獲得分數?還是會否被負評?其實都不重要!
2010-01-27 10:30:07 補充:
你不是說要幫發問者嗎?那為何會變成「玩知識+抓知識長或博士級錯處才是樂趣」?從來無人說過知識長就一定對,小學級就一定錯!
知識長祇是參與知識活動時間較長,願意浪費時間去回答各樣的問題,並得到廣大網友的認同,分數累積下來便成為知識長,閣下將來一樣可以!
從來無人說過知識長高人一等,小學生的答案會較知識長的答案遜色!
祇是某些別有用心和自信心不足的人才會這樣比較和曲解!
2010-01-27 11:15:49 補充:
請問 ken91929394網友,這句「你多解釋都無用,錯就是錯,解決方法就是裝備好自已答好D,答案不要出錯,不要再比機會別人抓到錯處啦!」是你的話吧!
難道閣下 真是上帝!你說是錯就錯,解釋都不能?
對於他人質疑我問題中的說法,如果對方是對的並能提供相關的理據,我會樂於接受!當我不同意時我同樣會提供新的論據去支持自己的說法,期望通過討論去說服對方!這亦是我一直要求 ken91929394網友你做的事!
2010-01-27 11:16:47 補充:
相反我亦期望 ken91929394網友你能提出有力的證據去證明自己的說話,可惜閣下 除了空洞的說法和一句「問律師」外,再無法提出任何可以證實自己答案的證據!
更堅持說其他人「你多解釋都無用,錯就是錯!」,連解釋都不接受,討論都不可以?你說是錯就是錯!?
ken91929394 網友你的答案就必定對嗎?請看看下面兩句說話,是你說的嗎?
「(4)配偶有收入是要分擔部份的開支款項的,不可全數由破產人士誠擔」
「破產者配偶或子女有工作,完全可不須分擔破產者生活費」
2010-01-27 11:16:59 補充:
這兩句話前後矛盾,又是那一句為正確呢?
實情是當我提供理據和資料,駁斥你第一句話中的不當後!你在參考過後自行改變了答案的內容,對吧!
那你既認同我的答案是正確的,為何拒不承認呢?
為何要套用我的說法後仍堅持我的答案是錯呢?
為何你對自己先前答案中曾提供不實的資料一事,絕口不提呢?
為何你在自己答案出現有問題資料,參考過我的答案後,再倒過來說我的答案必然是錯,而祇有你的答案是對呢?
2010-01-28 08:59:24 補充:
ken91929394 網友你睇清楚自己的說話和我的回應才說好嗎?
「破產者配偶或子女有工作,完全可不須分擔破產者生活費」這兩句話的意思不管後續如何,都等於認同破產者的家人無法律責任去承擔生活費!
至於後一句「債權人會扣減已批生活費額,配偶或子女已批的生活費額就要扣減」即是表示因為破產者家人無法律責任去承擔生活費!所以破產管理署無法硬性規定家人負責,祇能透過拒絕接納所有開支申報去控制!
2010-01-28 08:59:37 補充:
說到尾破產者家人都無要負起生活費的法律責任,這個才是問題的重點!因你曾堅持破產者要承擔生活費的責任!「(4)配偶有收入是要分擔部份的開支款項的,不可全數由破產人士誠擔」這句話可是你說的!前後自相予盾是你的說話,因你套用我的資料後無深思熟慮就想反駁我!
錯就是錯!你多解釋都無用!這句話同樣是你先說的!
你連自己的說話都不明白,自己話中的意思都理解錯誤,還好意思批評人!
還有再說一次,請你睇清楚我的答案,破產者生活費由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釐定,不是債權人,債權人無這個權力!我已清楚地向你解釋過!
未知你無意理解我的問題,還是無能力理解呢?不明白和不相信就問律師吧!
2010-01-28 09:12:12 補充:
ken91929394 網友你要上載一部電腦就足夠了,無需砌詞推搪啊!
反正你既然無辦法提出資料去證明自己的話正確,不如讓我去替你證實吧!
不若你說出你的破產案編號和資料,我不介意付出費用去破產管理署查閱閣下 的破產資料!當證實到你說的話屬實,我保證替你將這些最新的資訊上載,兼向你道歉!
又或者請你透露是由那位律師替你承辦破產的事,讓我直接他如何協助你保留保險金的方法,好嗎?你有這個膽量嗎?
2010-01-28 09:12:22 補充:
你祇管叫人反思,自己就擇惡固執,還要一副大義凜然的嘴臉!
不錯!你是挑起了我的筋!
我非常樂意應對閣下 這些空洞無物的發言!
我極期待閣下 更精彩的回應,當然要有合理的理據!
ken91929394 網友你不要左閃右避了,堂堂正正地回應我的問題吧!
我在上述回應中向閣下 作出了多個提問,為何一個你都無回應呢?
是自知理虧不懂回應呢?還是看不明白呢?
2010-01-28 09:35:48 補充:
還有 ken91929394 網友你不是說「玩知識+抓知識長或博士級錯處才是樂趣」?
在下因為無所事事,意見多多,加上有多少耐性,所以在長期參與知識+ 活動下,終於都成為知識長!
雖然在下在知識長行列中敬排末座,兼間唔中都會犯錯!但看見閣下 竟然聲稱以抓知識長或博士級的錯處才是樂趣!
可能在下理解能力低,還是你表達能力差!對於閣下 呢句說話,我又希望你可以補充解釋一下,麻煩你不要又視而不見,或顧左右而言他,好嗎?
2010-01-28 09:37:29 補充:
依閣下 這句話的意思,即是說祇有知識長和博士級網友的答案才會錯?
小學級至碩士級網友的回答是不會錯和必然是正確的?
還是你祇會針對知識長和博士級網友的答案,其他級別的答案閣下 無興趣看?看不明白?或是不屑一顧呢?
閣下 口口聲聲提供最佳答案去幫人,為何祇針對知識長和博士級答案的錯!而任由其他級別的錯誤答案繼續在知識活動中傳播,荼毒人間呢?
2010-01-28 09:37:56 補充:
還有 ken91929394網友你說「玩知識+抓知識長或博士級錯處才是樂趣!」「過癮!」
請問你曾「抓」過那幾位知識長和博士級網友的錯處呢?怎樣「過癮」呢?
如何義正詞嚴地逼令他們無地自容呢?如何展示你那必然正確的答案去普救眾生呢?
對閣下這等豐功偉績,可否羅列幾個事例讓我等無知知識長或博士級別的網友,參詳和了解一下,好嗎?
2010-01-28 09:38:06 補充:
我現在又正式向你作出發問和挑戰了,你千萬不要又避而不答啊!你千萬不要讓我有機會把閣下 歸類為空口說白話的人啊!
雖然你一向不願意正面回應問題,但我都真的期望閣下 可以認真的回覆!拜託!
我等你的精彩回應和絕對正確的答案啊!別要讓我失望啊!
無辦法!我實在太興奮了!因為你已挑起了我條筋呢!
2010-01-29 09:31:39 補充:
ken91929394 網友你的說話已涉及人身攻擊!脫離了理性討論的範疇!
不過無所謂!我最樂意就是應付一些自以為是、卻空口說白話的人!
閣下強詞奪理!申請破產之後都可以賺幾千元?
咁真係要公諸同好!等廣大面臨破產人士去參詳一下啦!要破產已經是很慘的事,這話閣下 也說過,而你居然認為能藉著這慘事去賺幾萬元,那這等財路一定要發揚光大了!
2010-01-29 09:31:50 補充:
不要迴避問題啦!堂堂正正回應我的挑戰吧!
我向閣下 發問不下幾十個問題,為何你從無正面回應呢?
就你方才那兩段回應中的說話,你所有的都祇是自說自話!
你說生活費多五百至一千?同那位比較呢?生活費數目每個破產個案都不相同,你又如何得知你生活費的數目較其他人多幾百呀?我知!是律師告訴你的,對嗎?
還有閣下 破產都賺幾萬,怎會無數碼想機或掃描器呀?算你真的不會使用這等工具,那難道閣下 無親戚朋友可以借用一下嗎?別又要告訴我真的求助無門呀!
其實也無需這麼麻煩,根本我就已你作出挑戰,閣下祇要回答下列我曾向你發出的提問,就可以解決這些你認為是難題的小事!閣下願意嗎?有膽量嗎?
2010-01-29 09:37:49 補充:
「不若你說出你的破產案編號和資料,我不介意付出費用去破產管理署查閱閣下 的破產資料!當證實到你說的話屬實,我保證替你將這些最新的資訊上載,兼向你道歉!
又或者請你透露是由那位律師替你承辦破產的事,讓我直接他如何協助你保留保險金的方法,好嗎?你有這個膽量嗎?」
上面兩個問題,我向你提出一段時間了!你不要再逃避好嗎?
祇要你提供上述那些資料,讓我去自行查證豈不一清二楚?
反正你也祇能口中叫嚷「我手中有證據,不過無辦法出示證實!」又或者「我生活費數目比別人多幾百!破產後重賺了幾萬!」但全都祇是空口說白話,和自說自話!
我曾多次說你是上帝呢!難道閣下真是上帝?
2010-01-29 09:39:47 補充:
還有我其他向你發出的挑戰,不要迴避好嗎?
無需待閣下 「得閒」時才挑我條筋,我現在立即奉陪!
2010-01-29 10:45:01 補充:
ken91929394 網友你「得閒」就回應一下下列兩條問題吧!
你挑起了我條筋啦!我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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