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您好:
一、 一張本票如果都符合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的記載事項,被執票人提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只能就形式上審查,所以一定會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的。或許有人會建議您針對該本票裁定,在法定抗告期間內「提起抗告」,但是我要說明的是,這「抗告」百分之百要被駁回;因為法院的本票裁定程序,叫「非訟程序」,依非訟事件法的精神,法院只能就本票為「形式上的審查」,而不涉及實體上的爭執。什麼是形式上的審查,簡單的說就是看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的記載事項,什麼是「實體上的爭執」,是指原因關係有無、有無票據抗辯事由等。
二、所以,現在您的問題是說開立本票的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而是在被威脅恐嚇之下所簽發的,這時在法律上的救濟,是要循實體上的爭執方式為之,這時只有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才是正途。
三、簡單的說,就是打官司。不過,打這樣的官司,關於您被「威脅恐嚇」一事,必須要由您負舉證責任,如果您不能證明被「威脅恐嚇」,那麼官司也打不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