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上網友意見認為債權人不會為這些少數目申請令友破產!而且在人權法的框架下可以自行出入境!
這說法部分正確!
不錯!令友欠債數目不大,債權人並無誘因去支付一筆為數一萬三千多元的費用,去主動申請令友破產!所以不會出現債權人入稟法庭,排期時間,傳票交收等問題出現!
不過債權人除了委託收數公司追討外,就算不入稟法庭和申請令友破產(其實破產後反為可以自由出入境,當然亦有一定的限制),都一樣有辦法找到令友和限制他出入境!
就是有銀行或財務公司報警告令友訛騙!
按問題中提及的資料所示,尤其是邦民的那一條!這是新債務,而且剛借後就無還過,在作出這筆借貸時令友身負的債務數目已超過他的應付能力!即是他在作出借貸申請時經已債台高築,無力償債!而相信他必無向邦民直言負債情況!
邦民可以向警方報案,說令友隱瞞債務實況,而假設邦民知道令友實際的情況,是絕不會批出借貸的!在此情況下令友涉嫌訛騙的表證便會成立,警方便有足據的理據立案處理!因令友的居住地址更改致尋不著他,警方便會向法庭申請通緝令要求令友助查,到時令友在出境時便會被扣留並轉交警方處理!
如此這般債權人便可以不毫吹灰之力找出欠債人!當然欠債情況要符合上述情況,如果所有債務都非新債並已償還一段時間後才無力應付,那便不屬欺詐範圍之列!
至於債權人會否使用這招數,則要視乎他們的決定!但類似的情況層出不窮,所以在出入境時或未能如樓上網友般樂觀!
請參考下列資料!
男子因破產欺騙案被判入獄三個月
一名二十三歲男子二○○二年十月三日(星期四) 在東區裁判法院因破產欺騙案被判入獄三個月。
該名男子分別於二○○○年九月及二○○一年六月,在沒有完整地透露其財務情況下,向兩間財務機構共借貸七萬五千港元。 兩間財務機構隨後得知該名男子向他們借貸的時候,尚有其他債務,並隱瞞其部分負債情況。 兩間財務機構於是向警方報案。他們明確表示,假如他們事先得知該名男子的真實財務情況,其借貸申請應該不會獲得批准。
該名男子於二○○一年八月申請破產,並於二○○一年十二月被宣告破產。 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經深入調查後,落案控告該名男子以一項欺騙罪名及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男子承認有關控罪,被判入獄三個月。
男子因破產欺騙案被判入獄
高等法院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推翻一名39歲男子的上訴申請後,維持他因破產欺騙案而需入獄十個月的原判。
該名男子在申請數筆借貸後,於二○○一年五月申請破產,同年九月,他的其中一名債權人向警方報案。
隸屬西區警區人員的調查顯示,該名男子分別於二○○○年九月及二○○一年四月,向三間財務機構共借貸十三萬八千港元。 三間財務機構隨後得知該名男子向他們借貸的時候,尚有其他債務,並隱瞞其部分負債情況。 該名男子被控以三項欺騙罪名。他承認有關控罪,被判入獄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