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欠債出境問題?

2010-01-13 6:46 am
有個朋友, 佢之前做生意, 借左財務, 而家走左數, 想問以下問題:

佢欠日立中小企10萬元(呢個無走數, 因為公司仲係度, 未搞取消)
欠邦民2萬, 7月借, 無還過(因為9月先開始還第1期, 但公司8月開始唔掂, 無能力還)
aig信用咭7萬(由9月開始無還, 之前都有還min pay)
aeon 約2萬(之前借7萬, 由9月開始無還, 應該還剩咁上下, 都還左2年, 差一年就清)

佢而家搬走左, 所有關於佢既野都無轉地址(包括政府),而家財務果d都搵佢唔到
最近先搵到份工, 但要上大陸既, 佢怕出唔到境, 2月返工喇~
想問下, 銀行同財務, 會唔會將佢申請破產呢? 因為聽講搵唔到個人就會入法庭追, 咁通常幾耐先搵? 法庭要排期架, 要幾耐時間? 佢無轉過地址, 法庭點比傳票佢(佢絕對肯上庭, 因為佢唔想出唔到境, 無左份工, 好辛苦先搵到野做)? 仲有咩情況之下, 先會影響到佢出境?佢唔係有心走數, 佢想呢份工定左再申請過drp.
其實佢有做過drp, 可惜佢之前收入唔穩定, 律師都幫佢唔到, 要收入穩定返先搞到!佢又唔想自己比錢破產, 寧願銀行同財務搞!

回答 (4)

2010-01-17 6:03 am
✔ 最佳答案
樓上網友意見認為債權人不會為這些少數目申請令友破產!而且在人權法的框架下可以自行出入境!

這說法部分正確!

不錯!令友欠債數目不大,債權人並無誘因去支付一筆為數一萬三千多元的費用,去主動申請令友破產!所以不會出現債權人入稟法庭,排期時間,傳票交收等問題出現!

不過債權人除了委託收數公司追討外,就算不入稟法庭和申請令友破產(其實破產後反為可以自由出入境,當然亦有一定的限制),都一樣有辦法找到令友和限制他出入境!

就是有銀行或財務公司報警告令友訛騙!
按問題中提及的資料所示,尤其是邦民的那一條!這是新債務,而且剛借後就無還過,在作出這筆借貸時令友身負的債務數目已超過他的應付能力!即是他在作出借貸申請時經已債台高築,無力償債!而相信他必無向邦民直言負債情況!

邦民可以向警方報案,說令友隱瞞債務實況,而假設邦民知道令友實際的情況,是絕不會批出借貸的!在此情況下令友涉嫌訛騙的表證便會成立,警方便有足據的理據立案處理!因令友的居住地址更改致尋不著他,警方便會向法庭申請通緝令要求令友助查,到時令友在出境時便會被扣留並轉交警方處理!

如此這般債權人便可以不毫吹灰之力找出欠債人!當然欠債情況要符合上述情況,如果所有債務都非新債並已償還一段時間後才無力應付,那便不屬欺詐範圍之列!

至於債權人會否使用這招數,則要視乎他們的決定!但類似的情況層出不窮,所以在出入境時或未能如樓上網友般樂觀!

請參考下列資料!

男子因破產欺騙案被判入獄三個月


一名二十三歲男子二○○二年十月三日(星期四) 在東區裁判法院因破產欺騙案被判入獄三個月。
該名男子分別於二○○○年九月及二○○一年六月,在沒有完整地透露其財務情況下,向兩間財務機構共借貸七萬五千港元。 兩間財務機構隨後得知該名男子向他們借貸的時候,尚有其他債務,並隱瞞其部分負債情況。 兩間財務機構於是向警方報案。他們明確表示,假如他們事先得知該名男子的真實財務情況,其借貸申請應該不會獲得批准。
該名男子於二○○一年八月申請破產,並於二○○一年十二月被宣告破產。 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經深入調查後,落案控告該名男子以一項欺騙罪名及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男子承認有關控罪,被判入獄三個月。   

男子因破產欺騙案被判入獄


高等法院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推翻一名39歲男子的上訴申請後,維持他因破產欺騙案而需入獄十個月的原判。
該名男子在申請數筆借貸後,於二○○一年五月申請破產,同年九月,他的其中一名債權人向警方報案。
隸屬西區警區人員的調查顯示,該名男子分別於二○○○年九月及二○○一年四月,向三間財務機構共借貸十三萬八千港元。 三間財務機構隨後得知該名男子向他們借貸的時候,尚有其他債務,並隱瞞其部分負債情況。 該名男子被控以三項欺騙罪名。他承認有關控罪,被判入獄十個月。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0-01-20 12: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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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5 10:48 pm
咁少, 銀行同財務點會破佢產, 只會交出收數公司, 沒完沒了, 佢出境一定冇問題, 香港有人權法
2010-01-14 3:43 am


收錄日期: 2021-04-19 21:06:0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112000051KK0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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