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請勿動氣!香港地有言論自由,別人的意見和說法,聽過就算,實在無需過於介懷!
樓上網友說的其實也有點道理,既有物業何不將物業出售或再按揭來償還債務呢?畢竟選擇破產其實都祇是無可奈何的事,基本上任何人如非到山窮水盡的地步,都少有考慮破產的!
而且萬一轉換業權一事被破產管理署判定無效,那被署方充公半份業權的數目隨時較欠債額更多!所以是否值得用破產這個方法,確要你們自行考慮清楚!
由於問題中無交代令尊的欠債數目,和現有物業的價值為何!所以實難以評估該如何做較適合!而且說到有人不願簽署出售物業或加按則讓問題更複雜!
不願簽署的是那一位呢?是令尊本人還是令慈呢?
按道理令尊必然願意,將物業出售或加按以套現代他償債的!想來反對的應該是令慈和其他家人吧!出發點自然是為保這個家庭惟一的安樂窩了!
1.如果離婚,間屋轉給媽媽,大約要整幾耐?
答:要將物業轉給女方,無需離婚手續完成,祇要雙方願意,隨時都可以往律師樓辦理轉名的手續!
但假設男方不願意,要透過法官判令才能將物業轉歸女方的話,則要待離婚官司正式有結果後才能成事!就算男方合作不拖延,完成所有程序恐怕最少也要半年時間!
2.如果爸爸申請破產,咁間屋轉左名給媽媽,到時破產管理處會唔會收返轉左給媽媽的一半物業? (轉名一年內)
答:機會相當高!
破產者在申請破產前作出的資產轉移情況,要如實向署方申報!基本上署方會跟進最近兩年的資產轉移狀況,有疑問的話署方更有權追究至五年前!最近一年作出的轉名行為,必會被署方過問!如果無合理解釋的話,署方會追回這半份業權的機會不少!
除非這物業的轉移情況,是在離婚時由法庭指定判給女方的,則礙於法庭命令或許署方不會強行討回!
3.如果爸爸破產,間屋一半名係爸爸,而比破產管理處收左,點先可以轉返媽媽?
答:假設令尊拒不讓步,直到破產時仍擁有這物業半份業權!那在他的破產令正式頒布後,他名下的半份業權會被破產管理署充公!到時這物業便變為由破產管理署長和令慈二人共同持有!
而由於令慈並未破產,破產管理署不能強行充公這物業去拍賣!署方通常的做法是,會要求令慈出資購入令尊已被充公的半份業權!是否接納署方這個建議則視乎署方的開價,和你們家人的意願和能力!
假設你們不願意或財力上暫時無法應付,你們絕對可以拒絕署方的要求!當你們拒絕買入全部物業業權,而署方又不能強行充公私產的情況下!署方祇能在土地註冊署將這物業釘契,以阻止這物業業權更動!
他日你們有能力時可以再向署方提出購回業權的要求,祇是手續會非常繁複和要付更高的代價!
在這不購入全部業權的情況下,這物業你們依然可以佔用,署方不會干涉!但請注意你們雖然可以長期使用這物業,但因受制於釘契令,在未得到署方同意下,令慈無法作出任何改變業權的行為!假設他日令慈百年歸老,這物業便會根據聯名物業契約的常規,即是生死契的處理方法!將業權全歸署方所有!
因為生死契,或稱長命契。是聯名物業中最常用的方法!簡單的說就是最長命的聯名持有人會取得全部業權!而令慈是跟破產管理署長這個法人職位共同持有物業!當令慈無法將業權轉名而署長可以更替人選的情況下,後果如何不用言喻吧!
2010-01-18 16:44:22 補充:
樓上網友提供一個方法去讓破產者「置諸死地而後生」!個人不建議任何人作出這個嘗試!
因為破產法例規定,任何人因賭博原因導致債台高築要破產,是違反法例的!破產管理署除有權拒絕這份破產呈請外,更可將這人送上法庭檢控,罪成有機會被判以監禁!
2010-01-18 16:44:54 補充:
請參考下列會導致監禁刑罰之破產罪行簡述網頁的資料!
尤其是 (1) 的部分,在提出破產前兩年,於明知負債無力償還的情況下,依然輕率地作出賭博的行為,更直接導致無力應付債務要申請破產,就已經符合觸犯破產條例的條件!
故此樓上網友的建議或會導人誤墮法網,請小心考慮和注意後果!
2010-01-18 16:45:27 補充:
133(1) 條
賭博等行為
任何已被判定破產的人士,曾從事任何行業或業務,並在破產令的日期尚未清償在經營該行業或業務的過程中招致或因該行業或業務而招致的任何債項,則在以下情況下均屬犯罪: –
(i)
在有關破產呈請提出之前兩年內,其賭博或所進行的輕率而冒險的投機活動增加其無力償債的程度,或是促成其無力償債的重要因素,而該等賭博或投機活動與其所從事的行業或業務並無關係 ; 或
2010-01-18 16:46:03 補充:
(ii)
在有關破產呈請提出當日與破產令的日期之間,破產 人 因上述該等賭博或輕率而冒險的投機活動而損失其產業的任何部分 。
( 但在決定任何投機活動是否就本條而言屬輕率而冒險時,須考慮被控人進行該等投機活動時的財務狀況。 )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bankguide.htm#10
2010-01-19 17:25:15 補充:
樓上網友你好!
這條例並非祇針對破產後,見引用資料中內容所言,祇要任何人申請破產,那他兩年內到申請破產期間因賭博問題而令債務惡化,致要破產者便觸犯法例!
2010-01-19 17:25:32 補充:
至於為何因賭累事的不少,而又不見得有人被控告這一問題,原因可能有幾個!
1 ] 我們不知道!我在破產管理署網頁中無法找到相關的數字!或許是未發生過,也可能是署方有檢控但無公佈,或我們並無留神跟進!
2 ] 凡類似個案在申請階段已被署方拒絕,那並未成案自然難有檢控數字!
3 ] 就是無申請人會自稱因賭博問題而導致要申請破產!既然無人會直認是因賭博要破產,那署方自然亦不會檢控!
2010-01-19 17:25:51 補充:
我並非質疑你的說法可行性,我祇是想講明有這一條法例存在,如果任何人在署方作出查詢時直認因賭博失利而要破產,有機會被檢控!到時便自掘墳墓了!
我們可以用理財不善、奢侈浪費、生意失敗、甚至被人詐騙等種種理由去向署方解釋申請破產的原因!
但絕不能以賭博輸光為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