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遣散費會在僱主的強積金扣除,是否不化算?強積金僱主供款有累積48000左右, 只賠償3個月是否不用扣強積金呢? 在僱主供款扣除是否要我簽署確認才能扣除呢? 如果他開票$34,500 後,能否事後向積金局取回呢? 我應該如何做呢?請求幫忙
另外我需要再找工作,如果同老闆取遣散費,他會否不會給我在職工作證明及推薦信呢?我又不想反面,如何可以好頭好尾,不傷和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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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補3個月人工$34500給我,要否扣強積金呢?另外年假13日未放,能否取回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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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遣散費$96,600會在僱主的強積金扣除扣除僱主供款有累積48000,要補回$48600給我,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