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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犯法啦. 重有可能犯兩條.
用虛假公司與別人作出交易, 係犯左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條 - 欺詐: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即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0年.
如果過程中有使用假文件, 例如假卡片假信紙等, 就犯埋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 - 使用虛假文書:
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 而使用該文書, 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 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 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則該名首述的人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