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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噪音滋擾屬於民事侵權性質的私人性妨擾(private nuisance),你可以聘狀索償。
所謂私人性妨擾,指不合理地干擾他人享受其土地的權利,這種權利指的是佔用人(業主或合法租戶)對其土地的享用。噪音可以構成妨擾的行為。
妨擾是否合理,首先視乎妨擾造成甚麼影響。如果原告聲稱妨擾造成實質的物件損耗,就視乎有關損耗是否確實以及客觀上是否造成一定的壞影響。如果原告聲稱妨擾造成不便或騷擾,如你的個案般,那就就視乎多項因素,包括性質、持續性、發生時間、程度等,而原告是否過敏,被告的用意,被告行為的社會價值,也會歸入影響。
如果計算過以上因素,覺得被告的作為無謂、沒有社會價值,甚或惡意的話,那就很容易構成妨擾,法庭會裁定被告必須賠償。
以上的法理原則可訴諸以下經典案例(研究民事侵權,鮮會訴諸法例,因為案例已充當了建立法理系統的角色,以及對以後的判案構成實質影響力):
Christie v Davy [1893]lCh316.
此案中被告故意在晚間發出噪音向與其爭吵的鄰居報復。
Chan Kwok'On Peter v Thomas [1984] HKC 455.
案中被告弄塞原告的污水渠,使原告的地方被污水淹浸。
你沒有詳細說明案情,故無法為你判斷有關的噪音發出是否合理。
如果家中有關人士發出噪音的唯一目的,是為了針對你,或向你報復舊惡,則極有可能在堂上獲罪,他將須向你賠償損失。
恐嚇則是刑事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24 條: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如果該人構成恐嚇,則可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