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放年假勞工法例???

2010-01-08 9:57 pm
本人公司發放通告告知員工, 不可以請年假一天或兩天, 如果想放年假就要最少放連續要放五天!
嘩......... 法例可以咁架, d年假係我地架ma, 我地想點放就點放, 如果有一天有事想放假公司叫我地只可請無薪假, 好過份喎!
請問這種通告員工是否要遵守呢? 及公司是否已經犯法呢??

回答 (1)

2010-01-09 9:31 pm
✔ 最佳答案
你公司出通告限制員工放年假最少要連續放五天是有含糊的地方,但並沒有違反法例!

請問這種通告員工是否要遵守呢?
答:你不可能不遵守!且看相關僱傭條例再作解釋:

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滿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 ;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10天~~可將不多於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0天~~ 最少連續發放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如年假期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應視作年假,而僱主必須爲僱員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四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安排年假是僱主的責任,雖說要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才指定,但徵詢不等如要接納僱員的意見,只要有14天前通知,僱員無從反對!可不可以用僱主未徵詢過僱員而反對呢?論論上是可以,但事實上通知你要放假時你作出過反對,你僱主可以話曾考慮過你的反對意見,但最後不接納!這樣你就很難說他沒徵詢過你的意見了。
僱主如果在12個月內不給員工放年假是違法。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根本法例是不容許逐日放!但在僱員要求下、僱員可以(也可以不理會僱員要求)將部份年假分開放,但有限制:僱員年假日數不超過10天~~可將不多於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僱員年假日數超過10天~~最少連續發放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公司要求員工最少連續放五天年假,是沒有否定員工可申請放清年假,這就沒有違例了。
但對於擁有10天年假以上員工(起碼6年年資),只讓他們放五天連續年假是犯法的,必須要放7天或以上連續年假才不違法,幸而通告寫的是最少放五天年假,並非只準放五天,有10天以上年假的人應可以申請7天或以上年假。

年假的意義在於保障僱員每做滿一年後的12個月內有不少於7天連續有薪假期,所以必須在雙方同意下才可以將部分年假分開放,僱主定出放年假不少於5天的要求,等同是詢問僱員願不願意將餘下的年假分開放,他唯一含糊的地方是工作六年或以上的工友,是必須放7天或以上年假,只準放五天連續年假是違法的,言而僱主沒寫上只準放五天年假,就不違法了。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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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108000051KK00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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