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本人的理解有錯誤,請指出;並且,在此想向各位請教以下問題:
1. 更換業主(物業轉讓)的處理法律程序為何? 特別是在本人正有租約的狀況下,新舊業主會向本人有什麼責任? 本人作為租客又有什麼需要注意,作為租客的法律保障呢?
2. 有必要與新業主再簽新租約嗎? 如新業主要求加租,我又可以拒絕,沿用舊有租約條款,再簽新約嗎?
3. 雖然合約中並無定明「生約」或「死約」等字眼,但在附加條款中有一項「退租權」:"儘管與前文不符,租客及業主可給任何一方不少於2個月的書面通知或2個月租金作代通知金提早解除此租約;唯此租約的絡止日期不得早於由租期開始日計12月(即租客最少要租用該物業14個月)。"。由於"儘管與前文不符"這個字眼,本人及新業主不論前文有其它條款...也是必須按這個條款,最快12個月後,並提出2個月通知才可以解除租約嗎? 其實簡單來說,這算是1年的死約,1年的生約嗎?
4. 如果新業主以自住為理由,是可以不履行第3條問題的條款,透過法庭收樓嗎?
先感謝各位的幫忙。如可以的話,最好是有SOURCE可以提供參考,謝謝!!
更新1:
To gohoproperties: 想再向你請教多兩個問題,謝謝! 在現行的法例上,業主如有意終止租約,是否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必須在租約屆滿後,在擬終止租約日期前至少12個月向租客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以終止租約? 這是否現行最新的條例? 但如合約中有訂明其它終止租約的條款,則以合約中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