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業主、租約、租客保障

2010-01-08 7:08 pm
本人的租住單位早前跟業主簽下合約期為2009年9月5日至2011年9月4日,在2009年11月20日收到新業主的代表律師的信件,說明新業主購下物業,提供了銀行戶口帳號,以作每月存租金之用。在我的理解,因為新業主必定是要連租約買下物業。因此,新業主亦必須履行原有租約之協定。業主並無必要跟租客簽新約,因為原有租約仍有法律效力,新業主及租客仍需履行合約條款的責任。


如本人的理解有錯誤,請指出;並且,在此想向各位請教以下問題:


1. 更換業主(物業轉讓)的處理法律程序為何? 特別是在本人正有租約的狀況下,新舊業主會向本人有什麼責任? 本人作為租客又有什麼需要注意,作為租客的法律保障呢?


2. 有必要與新業主再簽新租約嗎? 如新業主要求加租,我又可以拒絕,沿用舊有租約條款,再簽新約嗎?


3. 雖然合約中並無定明「生約」或「死約」等字眼,但在附加條款中有一項「退租權」:"儘管與前文不符,租客及業主可給任何一方不少於2個月的書面通知或2個月租金作代通知金提早解除此租約;唯此租約的絡止日期不得早於由租期開始日計12月(即租客最少要租用該物業14個月)。"。由於"儘管與前文不符"這個字眼,本人及新業主不論前文有其它條款...也是必須按這個條款,最快12個月後,並提出2個月通知才可以解除租約嗎? 其實簡單來說,這算是1年的死約,1年的生約嗎?


4. 如果新業主以自住為理由,是可以不履行第3條問題的條款,透過法庭收樓嗎?


先感謝各位的幫忙。如可以的話,最好是有SOURCE可以提供參考,謝謝!!
更新1:

To gohoproperties: 想再向你請教多兩個問題,謝謝! 在現行的法例上,業主如有意終止租約,是否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必須在租約屆滿後,在擬終止租約日期前至少12個月向租客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以終止租約? 這是否現行最新的條例? 但如合約中有訂明其它終止租約的條款,則以合約中條款為準?

回答 (1)

2010-01-09 6:20 pm
✔ 最佳答案
1. 更換業主(物業轉讓)的處理法律程序為何? 特別是在本人正有租約的狀況下,新舊業主會向本人有什麼責任? 本人作為租客又有什麼需要注意,作為租客的法律保障呢?

當物業轉讓的時候, 如果是仍有租約的存在的, 如果租約是已經做了土地註冊的, 這租約的內容都會得到保障, 業主和租客的權利都不會改變, 如果未經相方的同意, 內容也是不可以被更改的。


2. 有必要與新業主再簽新租約嗎? 如新業主要求加租,我又可以拒絕,沿用舊有租約條款,再簽新約嗎?

基本上, 只是更改了業權而矣, 一般情況下, 即使要再簽新租約, 但如果未經雙方同意, 內容都是不可以更改的, 除非是得到雙方都同意。


3. 雖然合約中並無定明「生約」或「死約」等字眼,但在附加條款中有一項「退租權」:"儘管與前文不符,租客及業主可給任何一方不少於2個月的書面通知或2個月租金作代通知金提早解除此租約;唯此租約的絡止日期不得早於由租期開始日計12月(即租客最少要租用該物業14個月)。"。由於"儘管與前文不符"這個字眼,本人及新業主不論前文有其它條款...也是必須按這個條款,最快12個月後,並提出2個月通知才可以解除租約嗎? 其實簡單來說,這算是1年的死約,1年的生約嗎?

如果你認為新的租約是有違反舊的租約的, 如果你方不同意, 你是可以不簽的, 大家都可以根據舊租約來行使自己的權利就可以了。


4. 如果新業主以自住為理由,是可以不履行第3條問題的條款,透過法庭收樓嗎?

一般的情況下, 法庭都不會批出收樓令來終止你的權利的, 因為新業主買的時候是知道這物業是受到租約的限制的, 也不能證明業主有即時收回自住的必要, 所以, 業主要收樓自住的機會不大。


收錄日期: 2021-04-19 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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