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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員工是有職業保障的:
職業保障
如懷孕僱員符合以下的條件,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爲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1. 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2. 僱員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
僱主在以下情況下仍可以解僱懷孕僱員:
•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在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仍可解僱僱員。但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解僱僱員。
違例與罰則
除上述特殊情況外,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即屬違法,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 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 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3.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10星期產假薪酬。
~~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第六章)
除了因犯嚴重過失被即時解僱外,工作已超過12星期的懷孕(有醫生證明)員工,如果僱主仍作出解僱,就是違例解僱。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爲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八章
只要你並沒有犯上可導致即時解僱的過失,僱主仍解僱你就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