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解僱員工是否一定要發警告信

2010-01-08 6:54 am
想請問作為僱主,如果願意依照僱傭合約條款,給予7天通知期或給予7天代通知金給員工,以及根據法例給予所有應得的補償,而解僱的理由是"員工的工作能力未能達到職位要求"。

我想問這種解僱是否一定需要發警告信(以往或現在)以做為證據,才能有效?

如果只想根據合約條款及依法例補償,直接解僱員工,不發警告信是否可行?

員工會不會有理據告上法庭認為是不合理解僱?(假設僱主肯定是沒有犯上任何歧視條例或任何僱員受法例保障的情況,純粹為工作能力為理由)

希望有專家能幫忙解答!

回答 (3)

2010-01-08 6:54 pm
✔ 最佳答案
首先,要知道員工的情況,若他與公司已簽約在身,沒有試用期,便要一個月通知,若有試用期,那,未滿一個月,一日通知,已滿一個月但未滿三月,七日通知,已滿三個月,一個月通知,這是雙向的。

在計算該員工在該公司到底公作了多久,有否大假及遺散費等,這些費用總和,便是公司該賠償給該員工的總數。

2010-01-08 10:55:50 補充:
不一定要有警告信,警告信是要發三次才能無償解僱該員工,但前題是要該員工簽收。
2010-01-14 6:10 am
2010-01-13 2:42 am
首先,解僱一名員工,如在合法解僱層面,法理上是不需要解僱理由,當然情理上又另外一個講法啦!

解僱有分為:
1. 合法解僱
2. 普通解僱
3.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而合法解僱有分需要補償或不需要補償:

●1.合法解僱 僱傭條例Section 9(a) 即以下1-4條(不需預先通知及不需補償代通知金)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2.普通解僱 Section 6(無需任何解僱理由,只需要依照法例補償即可)

*原因是如果僱主越係提出解僱理由,越容易跌落歧視或僱傭條例,所以在解僱信內應盡量避免解釋因咩原因而解僱該名員工!
(即是不需要純粹為工作能力為由即可解僱該名員工!)

正如我以上所說,在法理上及原則上是不需要發警告信便可以解僱員工,當然發信白紙黑字寫明最後工作日期會較恰當!

●3.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即觸犯僱傭條例或歧視條例等等!

P.S. 我是中立而且並不會偏幫僱主或僱員,只會因應不同的問題而為僱主或僱員解答問題!

如再有問題亦可到以下網址留下問題:
http://hk.myblog.yahoo.com/david-lee
參考: 本人出入勞工處及勞資法庭幾百次...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25:3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107000051KK0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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