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作為僱主,如果願意依照僱傭合約條款,給予7天通知期或給予7天代通知金給員工,以及根據法例給予所有應得的補償,而解僱的理由是"員工的工作能力未能達到職位要求"。
我想問這種解僱是否一定需要發警告信(以往或現在)以做為證據,才能有效?
如果只想根據合約條款及依法例補償,直接解僱員工,不發警告信是否可行?
員工會不會有理據告上法庭認為是不合理解僱?(假設僱主肯定是沒有犯上任何歧視條例或任何僱員受法例保障的情況,純粹為工作能力為理由)
希望有專家能幫忙解答!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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