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解僱一名員工,如在合法解僱層面,法理上是不需要解僱理由,當然情理上又另外一個講法啦!
解僱有分為:
1. 合法解僱
2. 普通解僱
3.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而合法解僱有分需要補償或不需要補償:
●1.合法解僱 僱傭條例Section 9(a) 即以下1-4條(不需預先通知及不需補償代通知金)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2.普通解僱 Section 6(無需任何解僱理由,只需要依照法例補償即可)
*原因是如果僱主越係提出解僱理由,越容易跌落歧視或僱傭條例,所以在解僱信內應盡量避免解釋因咩原因而解僱該名員工!
(即是不需要純粹為工作能力為由即可解僱該名員工!)
正如我以上所說,在法理上及原則上是不需要發警告信便可以解僱員工,當然發信白紙黑字寫明最後工作日期會較恰當!
●3.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即觸犯僱傭條例或歧視條例等等!
P.S. 我是中立而且並不會偏幫僱主或僱員,只會因應不同的問題而為僱主或僱員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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