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6歲青少年違反公母意願,繼續談戀愛,是否違法?

2010-01-08 4:11 am
本人16歲,對方15歲
談戀愛已有一段時間
假如雙方或單方父母反對我們談戀愛
而我們違反他們意願,是否違法?
而且聽說香港有禁制令
在這個情況下,父母可否成功申請禁制令?
更新1:

唔好同我講d咩不考果d野-.- 咩讀書時期不要拍拖果d野,,唔該 只想要這2條問題的答案

回答 (3)

2010-01-08 5:39 am
✔ 最佳答案
香港是沒有不聽父母意願就是犯法的法例。一個人的自由受法律保障,沒有人可以因為某人不聽話而令其他人可以侵奪個人的社會自由的。

未成年人士的父母是他們的合法監護人,如某些法律行為必須要成人才可作主的,他們可以以合法監護人身份幫未成年的子女處理,例如,遺產繼承、結婚、買物業、代簽法律文件等等。

香港法庭是有禁制令的,但反而我覺得奇怪是,為何你認為父母可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拍拖呢?禁制令的用途是用作保護市民不受侵害或受茲擾(例如制止可能的罪行、法庭保講證物、家庭暴力)或警方為保存證據而才能申請的東西,法律上並沒有拍拖禁制令可以禁止別人談戀愛的。申請理由必須要合理合法才可,沒任何以上所述的損傷或侵害人生安全的行為或沒有合理的理由等是沒法申請的。

因為香港生活越來越艱難,如沒有好學歷實在很難找到工作,父母是害怕子女只顧拍拖而不讀書害了子女前途而矣,如果你能證明拍拖沒有影響讀書及學業,天下父母應絕不會反對拍拖的。懇請閣下恕本人婆媽。
2010-01-08 6:02 am

問:未滿16歲青少年違反公母意願,繼續談戀愛,是否違法?

答:「談戀愛」有沒有違法,視乎「談戀愛」牽涉甚麼具有法律後果的實際行為內容。

除了犯法行為外,人的一般行動自由都受本地憲法保護。香港基本上是個自由的地方,人與人之間交流情感的行動,如無妨擾他人、侵害他人權利或損害公德,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入罪。

即是說,你跟戀人互電好、拖手好、接吻好、擁抱好、愛撫好…這些行動自由都受憲法保護。

不過,由於對方未滿十六歲,與之性交是犯法行為。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背後的法理依據大致是假定,未滿十六歲的人心智未成熟,沒有充分決定自己人生的能力,因此沒有同意性交的權利。

一個行動犯不犯法,是視乎該個行動的內容本身,而非有關行動是否違反任何人的意願。


問:在這個情況下,父母可否成功申請禁制令?

答:首先要知道何謂禁制令。禁制令(injunction)是一種侵權行為的補救措施,通常是指法庭禁止侵權人作出或繼續某種行為的法令。單單違反一個人的意願去做某種行為,不會構成對該人的權利侵害。禁制令最常用於三種事:

一、妨擾。妨擾主要分兩種,私人性妨擾是指非法干擾他人享受其土地的權利,噪音、煙霧、臭味、灰塵、震動、以及對收音機電視的接收系統的干擾等都可構成此種妨擾;公眾性妨擾則是指被告的行為危害到公眾的生命、安全、健康、舒適、或公使用公共設施的權利。可用禁制令補救的妨擾,還包括針對個人生活作出的滋擾。

如果你們的「談戀愛」,發出了大量的人為噪音,常常令家居上下震動,令父母的家居生活受到妨擾,因而對薄公堂,在這情況下法庭有可能向你二人頒下禁制令,禁示你們再對其家居生活作出滋擾。

二、誹謗。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相信你們的「談戀愛」,應該不會牽涉到對父母的貶損。如果你們的「談戀愛」行為,包括在街上用傳聲筒戻橫折曲數落父母,那就另當別論。

三、合約。兩人或多人作出了具法律效力的協議,就必須履行其合約責任,蓋一方不履責足以侵害其他方面的權利。未能履行者如被訴訟,法庭可能會頒下 injunction (這種 injunction 譯為「強制令」較恰當),迫令簽約者依合約規定行動,及禁制其作出不守約定的行為。

如果你在十六歲以後(因為十六歲起才有合約的同意權,十六歲前簽約,不履行合約責任也不可受到追究),與父母作出了明確約定,承諾不談戀愛以換取父母的一些代價(如果父母沒有作出代價,則不構成有法律效力的約定),則若你破壞此承諾,是有可能被法庭頒令強制你履諾。
2010-01-08 4:33 am
十六歲談戀愛當然唔犯法,但發生性行為就係犯例,人去到適當年齡會好自然地去做想或唔想做嘅事,例如結婚生仔,買樓買車,破產失業,患病流徙,其實你又可須着急。

收錄日期: 2021-04-26 14: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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