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足僱傭條例(勞工法例關於僱傭條件的法例),你這情況目前最多只能享有8天連續有薪年假!且聽解釋:
入職首12個月可累積7天年假,法例規定這7天年假是做滿12個月才會發放,所以首12個月只有累積年假而不能享用年假。
第二年的12個月內可享用首12月所累積的7天年假,法例有規定上一年所累積的年假必須在第二年的12個月內放清,否則是僱主違法。第二年做滿也可累積7天年假,但這累積的年假依法例只可以在下一年享用。
第三年可以享用第二年所累積的7天年假,而第三年的年假依法例是增加至可累積8天年假。
踏入第四年,這一年內可享用第三年所累積的8天年假,而第四年依法例你的年假在做滿12個月後是可以累積9天,但你現刻只做了8個月,若你和僱主終止僱傭合約就可以要求僱主按比例發還那8個月所累積年假的折算金,辭職或被解僱都不會放假,只能領取假期日數折算的薪金。若要享有第四年所累積的假期,就得要工作到第五年。
若想知道相關詳盡資料可登入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法例歸法例,事實上有不少僱主可以預借假期給員工的,一般是不用等第二年就可以按比例放本年累積的年假,但這是個別公司的政策,沒有違法,但法例無規定公司必須借年假給員工。如果你公司有借假的規矩,那8個月按比例就會是9天 X 8/12 = 6天年假。
也有公司和員工私定可張年假累積至兩年或更長時間後才放或補薪以至雙薪代替假期,這肯定是違法的,只要有人投訴,僱主就有機會被檢控。如果你公司可以跨年累積假期,你唔想老板有事就提醒佢盡快放清年假俾你,想佢有麻煩就去勞工處舉報佢拖欠員工有薪年假。
以薪金代替年假在兩種情況下是合法:第一種是中止合約時可以用同等日數薪金代替假期,第二種情況是員工每年年假超過10天(要做滿6年才會出現),10天以外的假期在僱主同意下僱員可以賣假,賣假的金額可以雙方議定,不規定是等值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