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左第二日我打返去問個工作證明可以嗎?
老闆娘話點解你會用左公司個招牌落去,打晒我地d地址落去,你唔係公司嘅員工,知唔知咁做係犯法架,你攞左我地個招牌返屋企,咁仲洗我地出俾你咩,你自己出啦,老闆而家話要搵"律師告你"呀.
我就話個"招牌"係我之前sd資料俾廣告公司嘅時候e-mail入面個記錄度攞出嚟嘅,地址我都係打左落張紙底部
但我都俾過別人睇,只係e-mail返俾佢地睇,而且老闆都未簽名作實.
我到底係咪真的犯左法呀??
更新1:
我係未俾別人睇~唔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