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因過埠新娘龍惠琴2007年12月左右丟下小孩失蹤,經本人查實跟另一男子x發展婚外情,我与第三者并鬧上警署,据此過埠新娘龍惠琴為急于擺脫本人,又因离婚未符合こ年分居條件,她便不昔千方百斗編造故事:報警陷告本人打她,亦同時在社署x家福會掣造假証供以滿足分居不足ニ年离婚的其它條件,但因本人确為正氣并無犯錯,并將她的主因婚外情告知x社署家福會(社署有記錄),她因此得不到支持,上計不成又委托x律師行的x律師在未符合こ年分居條件下,不昔千方百斗編造原因,因此便正式擺上家事法庭。
分居期間本人為挽求婚姻給了她合共三萬幾錢,并承諾不离再給十萬,目的抬高她的身价,以她的性格必向第三者討价,并將小孩硬的給她,希望親情能戰勝婚外情這點x家福會有紀錄,她層同我講現在离婚再跟內地人假結婚亦都能掙幾萬快錢,出來幾年就能并到了一個有露台的公屋,并且不用エ作可領取綜援,現婚外情不能為她帶來財富后,就串通律師轉而向本人榨取
本人早就無條件同意我太太提出的离婚條件,但x律師卻不斷鑽法律罅,串謀原訴人不斷編造謊言, 出爾反爾,有見証人簽了同意書宣了誓亦可以不算,強行干預訴訟.破壞和諧社會.說要拍賣我自住的居屋.現請各位幫我解答如何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