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幾年前曾為前男友作彌償人,以協助他向學生資助審裁處申請免入息審查的借貸.而於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該位不負責的pk前男友申請破產.當時我知悉後已問他有關我作他彌償人之事,他說已把債款報了給破欠,由破欠來處理,我不會上身的.
但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人收到學資的追款信,要求本人還款,而且利息是計至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有無會法律人仕能回答本人,是彌償人責任在破產法例之上,還是破產法例在彌償人之上呢?
請問本人是否要還該筆款項呢?學資處在信中表明已知條pk已破產,但又來追我數,又話會交律政師處理,我又是打政府工,很擔心影響了工作呢!
請回覆...急急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