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98年11月17日以台高(四)字第0980200606號函知各就就學貸款承貸銀行(包括台銀、台北富邦銀、高雄銀行及土銀),即日起對學生辦理就學貸款新增規定:就學貸款申請人如於聯合徵信中心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或清算註記時,相關如撥貸(申請貸款)、延期或緩繳等申請一概不予受理。
但是98.12.9.最新規定:
申請就學貸款時,或借款戶因繼續升學、服役與教育實習等辦理延期還款或低所得辦理緩繳等申請,銀行只查詢聯合徵信中心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或清算等相關註記後,才可受理。(有前置協商仍可辦理)
98.12.9.最新規定:保證人方面,如果就學貸款戶變更連帶保證人,新保證人除須銀行認可其保證能力外,即日起不需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更生或清算等相關註記後。所以,即日起申請就學貸款限制門檻將放寬。
總之,即日起就學貸款申請撥款、因升學或復學或轉學或服役或實習辦理償還期限異動及延期等,不再查詢連帶保證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