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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機電工程署二OO九年出版既
電力( 線路) 規例, 工作守則
守則7 電流需求量.
7B 電流需求量的決定.
(1) 概要.
本守則所提供有關決定電流需求量的資料和數值,只擬作為一般指
引, 因為若要就每一類電力裝置訂明所用的適當容許參差額, 是不
可能做到的。
(2) 非同時或周期性負荷的電路
電路如供應非同時或周期性負荷, 即任何時間內只有其中一種負荷在使用中, 則在決定該電路的電流需求量時, 應按其中最大的負荷來計算。
(3) 最終電路
應採用下列方法來決定每一最終電路的電流需求量:
(a) 依照守則6 設計的標準最終電路, 電流需求量應與其過流保護器件的額定值相同。
(b) 上文(a) 節以外的最終電路的電流需求量,應按所連接或預定連
接的用電器具的下列假定電流需求量總和計算:
(i) 放射式最終電路的每一插座, 應假定以其額定電流值為需求量;
(ii) 照明供電點應假定以所連接的負荷為需求量, 而每一燈座最少為100 瓦特;
(iii) 電鐘, 鬚刨插座, 電鈴變壓器, 以及額定值不超逾5 伏安的用電器具, 可以不計;
(iv) 放電照明以伏安計算的需求量, 應假定為該電燈的額定瓦乘以不少於1.8 的數字; 而此乘數(1.8) 是假定電路的功率因數已提高至不少於0.85 滯後, 並已顧及控制設備損耗
及諧波電流等因素; 及
(v) 所有其他固定器具,應假定以額定或正常電流為需求量。
由於你既電路的功率因數已少於0.85 滯後(0.8) , 所以計算如下
I = (P x 1.8) / (V x PF)
= (5 x 100 x 1.8) / (200 x 0.8)
= 900 / 160
= 5.625A
另一種計算法為, 所有放電燈既繞線火牛都會有銅損及鐡損, 渦流及漏磁等種種損失, 大多數既火牛耗損為每10W 就有 6W ~ 8W 既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