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工傷事故是僱主的責任,《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規定,僱主在工傷意外發生後,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向勞工處呈報;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呈報僱員工傷事件,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五萬元。
若工傷個案沒有向勞工處呈報,你便喪失了法例賦予的應有的補償權利,為了自身的應有權益和保障,你要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主動呈報工傷事故,由勞工處安排程序和監察補償過程;同時你亦需要保留一切工傷的有關文件和受聘的資料,以備不時之需。
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辦事處:
香港辦事處(港島、離島及香港以外地區個案)香港軒尼詩道 130 號修頓中心 16 字樓1605 室
九龍辦事處(九龍、西貢、海員及政府僱員個案)九龍長沙灣道 303 號長沙灣政府合署 10 字樓1007 室
荃灣及葵涌辦事處(葵涌、青衣、荃灣、屯門及元朗區個案)荃灣西樓角道 38 號荃灣政府合署 6 字樓沙田辦事處(沙田、大埔、粉嶺及北區個案)新界沙田上禾輋路 1 號沙田政府合署 2 字樓239 室
如有任何相關疑難,可瀏覽本人對其他工傷個案的解答:
http://hk.knowledge.yahoo.com/my/my_answer?show=HA00528400
或直接網上來信查詢,能力範圍定必盡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