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1:
如果照這樣說法,我的丈夫沒有和她註册,她可否要求給她善養費。因為在大陸有一間豪宅是她和丈夫的名義買的。所以丈夫也想合法地取回。請問我可以從什麽途徑取得合法權益,不能便宜那些為了錢而不擇手段去破壞人家庭的賤女人。
更新2:
我也知道這些問題很棘手,但我丈夫之前衹是想着到內地投資比交方便。也沒有想那麼多其他的問題,但那女人很聰明,不斷叫丈夫加大投資,直至丈夫知道她的陰謀的時候,他已經有大部份資產由她控掣住,並且故意和他生了兒子,要他和她結婚,以便可以更快取得合法地位。現在丈夫想和她分手,但她想得到他的所有投資和兒子的撫養權。丈夫當然不願意,因為不能讓這些年辛苦投資得來準備退休的錢被那女人騙去。現在假如丈夫向那女人提出分手,她是否可以以事實婚姻來取得丈夫的一半身家,如果是可以,請問丈夫在港的資產也算不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