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在大陸再婚,需唔需要離婚證書? 因為我己遺失法院發出的正本(即蓋有紅印那份),現手頭上只剩一份影印本,如大陸再婚要離婚證書,咁影印本可以嗎?
另想問再婚後,本人是否不需再給前妻和兒子之贍養費呢 ?
如果前妻要告上法庭,法官會否因為本人另有家室而判本人以後無需再支付贍養費呢 ? 因前妻之前追討贍養費時,法庭要本人將經濟狀況報上,因當時本人將賣樓的錢都花光,前妻願意庭外和解,向法庭申請暫停贍養費令,直至佢再出來找工時才向法庭申請恢復贍養費.
依家好擔心如果佢向法庭申請向本人恢復贍養費時,我又唔支付的話,佢向法庭重提以前的舊事(即我賣樓後的錢沒有支付贍養費,但同時又在暫停贍養費時,可以再婚),咁法庭會唔會接受佢嘅理據而判我坐監呢 ?
因我試過俾法官警告過有錢而唔支付贍養費,係可以坐監.
好彩當時我講掂前妻唔告我.各位我真好擔心,有無人可以解答到我呢 ? 感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