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我想問:佢會唔會有機會有朝一日欠錢的銀行跟他現有無借錢的銀行而可入數拿錢的,商討計劃凍結他無借錢的銀行有的錢呢??而所須時間要幾耐呢?(由欠錢無還第一天至銀行有所行動做嘢凍結所須幾耐呢??)
答:假設這欠債人失蹤避債,他在某地方繼續工作生活並使用銀行服務(這銀行當然不是他的債權人,否則早就被中止戶口了)!其他債權銀行和債權人是無法在這不是他債權人的銀行中,取得他的任何存款甚至個人資料!
因為基於同業競爭和私隱條例,銀行間不能隨意向第三方透露客戶的個人私隱資料和財務紀錄(同集團的銀行就可以,如匯豐與恆生、中銀和南洋商業等)!
要做到凍結這欠債人的銀行戶口甚至充公的,祇有破產管理署長一人!即是當他的任何一名債權人,願意支付一筆為數一萬三千多元的款項去申請他破產!那破產管理署便會發信或電郵給全港所有銀行、財務公司、強積金受託人等機構,要求凍結甚至要結清所有餘額並上繳給署方!
那欠債多久債權人才會採取法律行動呢?如視乎他欠債的數目,如果欠每一債權人的債務都不大,那對方主動申請他破產的機會非常低!如上所言,主動申請人破產,要先付出一筆費用!但卻不知對方有錢還否?有資產可供充公否?他債務的總數是多少呢?這欠債者還已經失去蹤影?你想債權人會在無任何資料和把握的情況下,貿然地花費去申請他破產呢?
所以債權人祇會不斷地作出追討的行為而不會立即付諸法律行動的!而假設確有債權人肯花費去申請他破產,那由他正式入稟破產管理署而獲得接納開始,要凍結他名下所有的銀行戶口,祇是幾天間的事!
(2)其實我想問如果他係都唔還係咪真係咬佢唔入呢?註:佢咩都唔怕.....但最怕比人通輯而出唔到境..
答:當然!最惡就是發窮惡了!假設他確實身無分文和還款的能力,當然所有債權人甚至政府都無可奈何!在充公了他的所有資產(算他有),頒令他受破產令監管(最多八年),他依然一毫子都無能力償還!那他更可憑藉破產期滿之事實而獲得豁免償還所有債務!這亦是另一個債權人不會輕易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原因!因在破產期滿後他無需再承擔償債的責任!
至於出境方面完全無問題,欠債不還不會被通緝!在人權法的框架下,任何人都有自由出入境的權利!除了被法庭頒布禁令和受到警方通緝的人!
你想想如果欠人債就會被警方通緝同限制出境?那些債權人就不用如此煩惱要如何追債了!警方又有那麼多人手去代人追債嗎?
(3)他之前欠錢時寫了以前公司的電話呀地此呀但他已離職好久..(有一年多)..我想問如果收數的會否再追他現而離職的公司呢..萬一真的再追而他以前的公司而公司覺得受到煩厭的滋擾..他以前的公司可否告他影響公司聲譽而從民事起訴佢呢??(因公司可能還有他以前電話地此)註:他以前的公司可以來說是一間上市的大公司..
答:他失去蹤影,債權人的收數部門必會向他所有曾申報的資料中作出追討!所以他舊公司必會受到收數公司的滋擾,但祇要這公司說明這僱員已離職,收數公司也是無辦法的!因為這是事實,如收數公司仍不收斂,這公司可以報警處理!而且你說這是一間上市的大公司,就更有足夠的法律部門去處理這問題!你認為這收數公司又願意跟一間並非欠他債務的上市企業硬碰嗎?所以除了追數信和電話,這公司不會受到其他滋擾的!
而這公司亦不能向這舊僱員追討賠償或損失,因為作出滋擾的非他本人!其他人的任何行為他無法控制和負責!況且連債權人都找不到這人的蹤影,舊公司又有這個能力和時間去找他出來控告嗎?
(4)如果他真的頂唔掂(還唔到錢而自己又揾唔到工做)零收入....可否申請政府頌援呢??
答:可以!但先要符合審批綜援的資格,待通過了便能獲發不同程度的綜援數目!
(5)萬一欠錢的銀行;財仔過了好久都追唔到數而告上法庭而捉到他..他會否無錢還因而要坐監呢??註:他可能去到無錢倒想破產都破唔倒..
答:不會!香港法例中已取消「錢債監」!即是說任何人不會單純為欠債就被判以監禁!
反為要擔心債權人以欺詐罪名將他告上法庭,如欺詐罪名成立則有機會判監!債權銀行或財務公司可以用他隱瞞財政狀況去借貸這一方式,去控告他詐騙!當然要講證據,不是隨口說說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