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該怎麼辦?(破產問題)

2009-12-25 9:12 am
本人已申請破產,但破產管理署批的生活費不夠開支,之後公司加左人工,但我又唔知原來要報番比佢地知,而家個主任問我點解個時唔上報,多左個D人工要供番,但我因為唔夠生活已經張D錢用左,有無人可以救救我,我真係唔知可以點,煩到想死。

回答 (2)

2009-12-26 7:20 pm
✔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

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

首先你未有將在破產期內新增的收入如實向破產管理署申報,就已經觸犯破產條例!因為破產條例清楚列明,破產者在破產期內的所有收入和獲得的資產(如禮物、遺產、公積金等),祇要該數目超逾你的生活費上限,餘數全都要上繳給署方作償債之用!
現在對方祇以你不清楚申報情況和念在你初犯,祇要求你將超出生活費數額的款項交出便了事,其實已經是寬宏大量!
其實署方有權將你視作不誠實申報的人,除了有機會將你的破產令延長至最多八年外,更可以將你送上法庭檢控!

事到如今!既然該筆款項已經挪用,那亦祇好向署方直言暫時未能立即將所有多出的款項交出(祇是舊有已使用的部分,將來的要立即將多出的全數上繳)!希望可以分期償還直至還清那筆數目!理論上署方必會接納而不會強行要你立即全數還清的!
因為就算你確是要分期,甚至全數不能清付(你提及原本的生活費都不足夠,遑論要額外還款)!署方其實都無太大的意見的!祇是你要明白,你一天不還清這筆你未如言上繳的款項,破產令就算到期都無法解除!
即是說在這背景下,假設你的破產期滿,按理你就應該依期解除破產令,你尚未還清的債項將會一筆勾銷,你再無負責還款的責任!但假設你到時仍未能還清這筆曾被署方記下的欠上繳款項,署方便會反對你解除破產令!到時你仍受破產令約束,要繼續按月還款直至解除破產令(如往常一樣在收入中祇能取得生活費)!那你的還款數目和時間便相對地更多和更長!
再假設你確是到八年的法定破產期都屆滿時,依然未能將這筆欠上繳的款項交出(祇針對這筆款項,其他債務不計)!那破產管理署按法例所限雖然無法再延長你的破產令,但這些被署方要求上繳的款項依然要償還(其他債務不用)!因為這屬欠政府的錢,欠政府的債務不在破產期滿的豁免承擔範圍之內!到時會被署方入稟法庭作出追討!

說到生活費不夠用,的確是一個惱人的問題!你即管嘗試一下向署方爭取提高生活費的數額!但除非理由非常充份,否則其實獲批增加的機會非常低!祇是不管你的生活如何艱難,財政支出如何緊絀!都要在破產期內解決這筆已被署方發覺,並明令要你交出的欠款!否則可能會因小失大!要度過更長的破產期從而導致要還更多數目的債務!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09-12-30 1:51 am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11:5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225000051KK0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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