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名譽一般都怎麼判決呢?

2009-12-25 12:29 pm
我在網路交友認識女網友,但是,後來,感覺到有被欺騙感情。

氣憤之餘,在她的交友版上公開的指責她的不道德,行為是不是像狗

最近,她要告我妨礙名譽

我想請問,這類的官司,一般都會怎麼判?

大概有多嚴重

另外,他在網路交往的男朋友說也要告我。因為我,在他的留言版上面

說了:幹,這代表什麼啊。。

他也看過我妹啊。。**喔。。她對他爸爸講話那種態度,靠~~

我個人覺得這話,雖然有粗話,但是,也還好呀。但是,他就也要告我

想請問,這大概是會怎麼處理,這類型的官司呢??
更新1:

謝謝兩位唷

更新2:

我有意想和解,但是,他們要我給他們條件 想請問唷,我之所以會留言說她不道德,行為像狗。 而且,我在留言中就有說到。既然你已經有男朋友而且,跟別人上了床,就不該再利用 我對他的好。 請問,我這樣子說,難道真的是妨礙名譽嗎?? 有男朋友的人還跟別人手牽手,擁抱,一起過情人節還有很多很多的事。 難道說她沒道德、行為像狗。是亂說的嗎??

更新3:

欺騙別人的感情,難道罵她不道德,行為像狗,是亂說的嗎??

回答 (3)

2009-12-25 4:18 pm
✔ 最佳答案
依你所述 .情形對你相當不利.對方如果有保留證據且提出告訴.你可能已經觸犯以下之罪:
第一點要有侮辱的行為,所謂侮辱指的是要以使他人難堪為目的,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如果使用強暴的方法進行公然侮辱,像對在社會上有名望,有地位的人士心存侮辱,公然給他巴掌;或用穢物公然傾倒他人頭面等等,用這些帶有暴力行為的公然侮辱他人,這就不是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範圍,要依第309條第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處斷,法定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009-12-25 08:19:34 補充:
公然侮辱他人,不問是普通公然侮辱,或者是強暴公然侮辱,依刑法第314條的規定,都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也就是要有犯罪被害人出面告訴,檢察官方會提起公訴,法院才能判處被告應得之罪。因此,有的人整天髒話不斷,看不慣就破口大罵,結果什麼事都沒有。司法機關在不告不理的法則下,就不會介入。有的人沒有使用過半句言語暴力,只是用口水吐在對方的衣服上,結果驗出DNA,被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

2009-12-25 08:22:01 補充: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誹謗罪)
第1項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毀謗罪乃<告訴乃論罪>,當事人不追究,檢察官隨即不提起訴.
2009-12-25 8:12 pm
妨害名譽科刑大多不高,一般頂多拘役,極少有期徒刑。
你看你要不要找人跟他們談和解。
2009-12-25 3:07 pm
通常
精神撫慰金可大可小
刑期50天~3個月
登報道歉

收錄日期: 2021-04-26 20:18:1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225000016KK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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