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如何計算?

2009-12-25 2:51 am
有薪產假是否規定是前四後六共十星期,我有二個員工都想放前二後八,但勞工署說要跟醫生預假期計算;而老闆說因我們的工作是外勤工作,不可以延遲o
第一個生產時在預產期遲了二天,所以假期前四星期加二日,我問勞工署它說是產後要放六星期產假,那當然沒有問題o
第二個產婦今天剛在預產前早二天生產了,是否照計算產後放六星期;但她說她問勞工署,勞工署說產婦照法例要放十星期產假,即她產假即六星期加二日,如果老闆要她早二日返工即是違法o
我早前致電勞工署,職員說產假一定是十星期,但我問她為何問工次答覆不同,職員十分野蠻說產假不理點放都要放十星期,不理早與遲;那我真不能理解,為什麼勞工署總是對老闆或老闆代表都是這樣無禮貌,難道所有老闆都是無良心,我們是速遞公司,但連續有二個孕婦都沒有要她們自己離職,還安排她們盡量在寫字樓工作,我覺得老闆己已經十分有良心,我知道我們此行很少可以享用產假,有了四或五個月便被迫自動離職,不能再做o

請幫忙解答,謝謝 !

回答 (2)

2009-12-25 7:58 am
✔ 最佳答案
產假
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爲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通知,便可享有以下期間的產假:
• 連續10星期的產假;
• 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爲止的額外產假;
• 如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星期。

放取產假
• 若得到僱主的同意,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假。
• 如僱員沒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僱主的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4星期開始放產假。
• 如僱員在未開始放產假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爲產假開始的日期。在這情況下,僱員須在分娩後7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僱主,並說明放10星期產假的打算。
~~節錄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6.pdf

留意我特別用上紅色字的內容,就會明白產假最少必定是十星期,如果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還可額外休假4星期 !

預產期前四星期開始放產的規,如僱傭相方都不反對,是可以調整為預產期前2-4星期內任何一天開始放產假。

懷孕員工還有以下保障或權益:

職業保障
除了未過12星期試用期或犯上導致即時被解僱的嚴重過失外,
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即屬違法,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 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 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3.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10星期產假薪酬。

禁止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
若懷孕僱員向僱主提交有關的醫生證明書,說明其不適宜處理重物、在會產生對懷孕有害的氣體地方工作或處理其他損害懷孕的工作,僱主不得將該等工作分派給該僱員;如僱員正從事該等工作,僱主必須在14天內將僱員調離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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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頗同情有懷孕員工的僱主,要支付十周甚至更長的有薪產假給懷孕員工是不輕的負擔。小本經營的僱主為了避免要給有薪產假的風險,往往在聘請員工時刻意不請女性。香港僱員的生保障全由僱主負擔是一種頗落後的制度,那些鼓勵國民生育的國家,是由政府支付大部份的生育保障所須費用的。
2016-01-12 9:37 am
生產後不距續工作顧主要不要付休產假的薪水


收錄日期: 2021-04-16 00:05:1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224000051KK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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