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產假
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爲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通知,便可享有以下期間的產假:
• 連續10星期的產假;
• 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爲止的額外產假;
• 如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星期。
放取產假
• 若得到僱主的同意,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假。
• 如僱員沒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僱主的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4星期開始放產假。
• 如僱員在未開始放產假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爲產假開始的日期。在這情況下,僱員須在分娩後7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僱主,並說明放10星期產假的打算。
~~節錄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6.pdf
留意我特別用上紅色字的內容,就會明白產假最少必定是十星期,如果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還可額外休假4星期 !
預產期前四星期開始放產的規,如僱傭相方都不反對,是可以調整為預產期前2-4星期內任何一天開始放產假。
懷孕員工還有以下保障或權益:
職業保障
除了未過12星期試用期或犯上導致即時被解僱的嚴重過失外,
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即屬違法,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 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 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3.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10星期產假薪酬。
禁止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
若懷孕僱員向僱主提交有關的醫生證明書,說明其不適宜處理重物、在會產生對懷孕有害的氣體地方工作或處理其他損害懷孕的工作,僱主不得將該等工作分派給該僱員;如僱員正從事該等工作,僱主必須在14天內將僱員調離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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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頗同情有懷孕員工的僱主,要支付十周甚至更長的有薪產假給懷孕員工是不輕的負擔。小本經營的僱主為了避免要給有薪產假的風險,往往在聘請員工時刻意不請女性。香港僱員的生保障全由僱主負擔是一種頗落後的制度,那些鼓勵國民生育的國家,是由政府支付大部份的生育保障所須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