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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院處理的案件有什麼不同?香港的法院由最初級至最終的,依次為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處理不同案件如下面所述。
裁判法院-最初級的刑事法院。本港共有7所裁判法院,裁判法院的刑事司法審轄權非常廣泛,負責審理多種可公訴罪行及簡易程序罪行,判刑上限為監禁兩年和罰款10萬港元。不過,愈來愈多的條例都賦予裁判官權力,判處高達3年的監禁和更高的罰款(有些罪行甚至可高達500萬港元)。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處理涉及款項5萬港元以上、100萬港元以下的民事訴訟,而刑事案件中,區域法院法官的判刑上限是7年監禁。
高等法院-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
上訴法庭負責處理來自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訴,同時亦處理土地審裁處、各審裁處及其他法定組織的上訴。
原訟法庭對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該法庭亦處理來自各級法院的上訴,包括裁判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在刑事審訊中,原訟法庭法官與7人陪審團一起審理案件; 而在法官的特別指令下,陪審團的成員數目可增至9人。
終審法院-本港的最終上訴法院。終審法院具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賦予的司法管轄權。終審法院是香港最高的上訴法院。終審法院聆訊來自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訴案件。
此外,香港的司法機搆還有家事法庭(家事法庭主要負責處理離婚及有關的事宜,包括贍養費及子女的福利等)和少年法庭(若犯案者為16歲以下的少年或兒童,案件將交由少年法庭審理,只有兇殺案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