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傷賠償追討問題

2009-12-21 7:48 am
想請問如僱主並沒有在收到補償評估證明書(Form 5)後二十一日內支付補償額理由是僱主只收到Form 7收唔到Form 5而且話唔知我會唔會覆判同埋負責的同事剛剛放左假公司好忙。

1)僱主是否需要支付所欠款項之5%附加費?
2)勞工處職員話我需要自己向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附加費, 費用多少?情序如何?
3)我這情況成功追討的勝算高嗎?

回答 (3)

2009-12-30 9:03 am
✔ 最佳答案
1) 《僱員補償條例》第 16A 條規定,在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或「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6)後,僱主必須於21 天內支付補償款項,否則須另外付給僱員附加費,附加費金額為港幣490 元或欠款的百分之五,兩者以較大的數額為準。如拖欠的期間超過3 個月,則須再支付額外附加費,款額為港幣970 元或全部欠款的百分之十,兩者以較大的數額為準。

2) 入稟小額錢債審裁署追討附加費,所需費用為1000元,有提供固定表格需要填寫,入紙後尚要將傳票寄達僱主方為有效,然後按時出席審訊便可以。
但如果你要追討未收取的補償金額連同附加費,則要入稟區域法院,那便需要委聘律師處理,若然你找到這類人身傷害的專項律師去訴訟,所需費用可以全數由與訟人支付,整個過程你無需付出一分一毫。

3) 勝訴機會達到99%,因為收唔到信絕對唔係理由,收到表格7和其他勞工處的信件即表示郵寄地址正確,為甚麼偏偏收唔到表格5呢?《僱員補償條例》亦清楚列明僱主為支付補償的第一身承擔法人,收唔信後程序上僱主就有責任去跟進及處理,並無推卸的任何理由。
如果僱員對表格7的判傷結果不滿而向勞工處作出反對要求覆判,需要於表格7簽發後14天內進行,兼且反對書的第三副本需要交予僱主備份,因此「話唔知會唔會覆判」這一個理由亦已經不能成立了。至於僱主聲稱「負責的同事剛剛放左假公司好忙」,這是僱主對人力資源和工作分派的失誤,並不可以作為抗辯理據。

如有任何相關疑難,可瀏覽本人對其他工傷個案的解答:
http://hk.knowledge.yahoo.com/my/my_answer?show=HA0052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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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0 12:21 am
2009-12-29 11:11 pm


收錄日期: 2021-04-19 20:52:4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220000051KK0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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