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香港法規規定,凡夫婦其中一人為以香港為常居地 (domicile in Hong Kong) 便可向香港的家事法庭 (Family Court) 提出離婚的呈請 (Divorce Petition) 。於雙方交換一定的文件後,家事法庭的法官 (Judges in Family Court) 便會開庭審理。
基本上,提出呈請的一方需於呈請書 (Petition) 上列出離婚的理由,多數為:
離婚的理由
• 分居一年以上並雙方同意
• 分居兩年以上
• 因對方的不合理行為如遭毆打,夜歸,欠債,嗜賭,疏忽照顧家庭等行為
• 通姦 (Adultery)
• 離棄超過一年 (Desertion)
呈請人的責任
提出離婚的人仕被稱作呈請人 (Petitioner) ,呈請人需於呈請書中列明所有有關資料,並將呈請書連同結婚正書正本及有關文件一同送交法庭,法庭會發出一個案件編號以資識別。
其後,呈請人必需將所有文件有效地交到對方即答辯人 (Respondent) 手上,這是必需的,因法庭不會在答辯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頒離婚令,除非該離婚呈請的理由為離棄。
~~節錄自香港法律咨詢門戶網
http://www.hk-laws.com/html/37/n-37.html
一般離婚手續是必須通知對方的,唯獨被遺棄超過一年是無須通知對方都可以申請離婚,你的情況比較特殊,要多辦兩次宣誓手續(證明在國內已婚、無法再找到丈夫),建議你最好先咨詢法律意見,可到就近民政署申時請免費法律咨詢服務,必要時還要申請法律援助為你解決離婚問題,如果經濟能力力許可,自己聘請律師也可以。
你的情況可能會有人建議你不用辦離婚手續就直接和現在的對像結婚,因為香港的婚姻登記處不會主動查申請結婚人在外地有沒有結婚記錄。但這樣做是不能保證以後有一定沒人舉報你重婚,為杜絕被舉報重婚危險,還是辦妥離婚手續比較妥當。